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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城区2020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时间:2021-03-09 16:37:3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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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土审(19)〔2020〕6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清远市清城区2020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清自然资管制报〔2020〕132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清城区石角镇新基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3929公顷(耕地0.3757公顷、林地0.01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未利用地2.8134公顷,以上合计3.2063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3.2063公顷)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清城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拟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006163739),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清城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清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清远市林业主管部门完善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六、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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