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建用字〔2024〕24号
佛冈县人民政府:
经你县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佛冈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佛自然资请〔2024〕13号)收悉。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佛冈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县将汤塘镇属下的国有农用地10.0169公顷(其中耕地9.5491公顷,含水田9.54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总计10.0169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用于国有建设用地。
三、该批次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为城镇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拟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你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