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建用字〔2024〕50号
清城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清远市区2024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清城自然资〔2024〕424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清远市区2024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使用清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0.1346公顷、未利用地0.0442公顷。上述总计0.1788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用于国有建设用地。
三、该批次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为城镇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拟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