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生:
你(单位)68箱(6瓶/箱)标示“海之蓝”的白酒商品,鉴定结果为“非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侵犯该公司‘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该公司产品”。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并送达《鉴定结果告知书》(清市监检鉴结〔2022〕1号),现通知你(单位)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本局领取该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本公告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从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3月21日)。
你(单位)如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接到鉴定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清远市连江路13号七楼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一科
联系电话:0763-3379315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