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经济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市有关工业、信息化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产业政策;按照相关产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指导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牵头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指导工业、相关生产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统筹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市煤炭、电力、油品等供应,负责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物资管理有关工作。
(四)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省和市审批、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项目,提出促进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的措施和意见。
(五)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六)负责全社会节能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规划及政策措施;牵头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推动循环经济系统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七)执行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和提质发展、扩能增效工作,研究协调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八)负责企业数据信息采集、统计、分析、报告等企业情况综合工作;牵头做好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工作;负责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九)统筹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协调指导经济社会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统筹协调推进电子政务;协调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十)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大数据收集、管理和开发应用的标准规范;协调、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数据技术标准;协调经济社会数据资源的组织管理;指导推进社会经济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进服务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
(十二)协助推进省、市重点信息化工程,负责信息安全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三)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及投诉处理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四)组织指导民用部门军品配套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环节)安全。
(十五)指导协调工业领域的国内招商引资、合作交流。协调烟草工业生产和专营管理,负责市政府委托管理的信息动员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运行监测科、工业科、技术进步与质量科、产服务业科、电力能源科、节能与循环经济科、信息化与数据科、无线电管理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科)、民营经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