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 清城区鹿鸣路清远大厦(机关办公楼7号楼)17楼(511518) 联系电话: 3379505 (一)机构简介 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9月组建,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为:1.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2.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3.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4.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奖惩、任免、考核。5.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6.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等有关工作。7.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8.拟订本市相关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对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9.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3个,分别是办公室(财务考核科)、规划发展科、法规产权科。 1.办公室(财务考核科)职责:负责党务、纪检监察、人事、劳资、计划生育和文电、档案、会务、机要、保密、信息、信访及财务、后勤管理等工作;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资产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承担国有资产统计、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2.规划发展科职责:拟订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指导和审核市属国有企业长期发展规划并督促实施;拟订发展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结构调整、资产重组方案和资本运营政策并指导落实;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现代化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新设立监管企业和监管企业新设立下级企业的组建方案。 3.法规产权科职责: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核所监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拟定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和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等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承担对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管的工作;承担国有股权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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