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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主要职责

时间:2015-08-14 09:42:28 来源: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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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9〕35号),清远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合署)挂牌。
    一、增加职责
    1、增加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职责。
    2、增加指导和推进本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有关职责。
    3、增加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支持中央驻市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问题。
   (三)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
   (四)指导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五)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
   (六)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参与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相关融资工作。
   (七)统筹协调和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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