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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水务局机构职能

时间:2016-02-25 07:22:54 来源:市水务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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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9]35号),设立清远市水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的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三)加强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减轻水旱风灾害损失,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应急应变能力。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进一步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市内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有关水利项目初步设计。

(三)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市内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和指导市、县供水、用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区供水、污水处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供水、污水处理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供水、污水处理的价格、服务收费标准,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市管河道综合治理与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按规定权限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农村排灌、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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