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组织机构 > 机构职能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时间:2017-04-14 08:07:00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访问量: -
【字体: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标准,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责任。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落实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排气等污染的防治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六、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资金。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国家、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环境统计,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