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清办发〔2019〕46号),市发展和改革局内设机构14个,具体名称及其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档案、信访、接待、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督办事项、政务公开、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人员培训、出国政审、干部管理、计划生育和退休人员服务及扶贫等工作。
二、市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科
承担清远市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合作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并组织贯彻实施;研究提出深化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建议,并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拟订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各方有关机构的衔接沟通,负责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有关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工作;研究分析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状况,提出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协调综合交通发展重大事项;分析研究我市铁道民航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做好与国家、省铁道民航上级部门的衔接沟通,负责我市铁道民航建设项目组织协调工作;上报需由国家和省审批及核准的项目。
三、综合规划科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有关工作;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监测预测,组织研究和提出经济预测目标,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规划调整意见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四、体改与法规科
负责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和检查;承担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事务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政策法规宣传。
五、投资与重点项目科(市重点项目办公室、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负责拟订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分析研究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监测预测;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的建议;研究制订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建议;审核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编制下达市级财政性投资年度计划;核准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竞争性配置方案;组织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按规定权限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承担投资备案项目综合管理和投资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工作;研究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提出涉外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建议;承担市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和发放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积极组织本市推动参与国家“一带一路”经济和社会合作工作;承办本市与国外、港澳台地区经济交流合作的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外事工作;上报需由国家和省核准的项目。负责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拟订申报省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拟订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综合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督促检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协调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政策建议。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数据库,编制概算参考指标体系;参与市政府制定投资项目管理政策的研究,负责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工作。
六、社会发展科(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负责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健康、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旅游、民政等公共服务领域发展政策;研究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参与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协助负责企业(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审核、上报及存续期监管工作。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上报需由国家和省核准的项目。
七、产业发展科(市创新发展办公室)
负责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气象等发展建设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相关重大项目布局建议;组织编制下达农林水利等投资计划;综合分析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统筹产业发展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做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相关工作,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发展;研究拟订全市服务业和贸易发展战略、规划,综合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服务业各主要行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申报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配额;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协调推动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等相关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上报需由国家和省核准的项目。
八、能源与资源环境科(市能源办公室)
负责组织拟订本市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并与省协调和组织实施,协调推进能源体制改革。负责全市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运行调节工作。衔接电力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监督管理煤炭经营,承担电力行业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审核审批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监督管理原油、成品油经营,参与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全社会节能工作,拟订节能专项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关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组织实施节能监察与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指导监督全市能源安全保障工作,参与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责主管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市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综合协调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等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等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牵头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促进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牵头拟订资源节约年度计划。推动循环经济系统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负责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全社会节能资源和可持续消费相关工作。落实国家和省以及提出市生态文明建设相关领域财政性资金投资安排计划,审核相关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组织以资源节约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宣传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上报需由国家和省核准的能源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关领域的项目。
九、区域发展科(清远市对接广州市全面对口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政策;衔接平衡土地利用与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矿产资源发展规划;协调各类开发园区的重大问题;提出推进县域经济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拟订各类重大区域发展平台的发展规划和统筹协调工作;对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工作进行专业的规划管理,拟定全市振兴发展工作部署和计划,全面承担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办公室职能,统筹推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新区规划建设工作;承担清远市对接广州市全面对口帮扶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对口帮扶综合管理协调工作;提出广清一体化发展工作部署和计划,统筹推进广清一体化工作;协调推进广佛肇清云浮经济圈有关工作;上报需由国家和省核准的项目。
十、营商环境与信用建设科
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具体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我市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全市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加大我市营商环境工作的宣传力度,承担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加强和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全市营商环境建设督查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我市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工作,定期开展对市、县两级营商环境进行满意度评价工作;组织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建设和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组织开展地区和行业信用监测、评价;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统筹协调相关重大问题。
十一、行政审批科
负责受理、办理、协调、办结市管权限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核准,政府投资(含楼堂馆所)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类)的核准和备案;负责投资审批和备案项目综合建库工作;承担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十二、价格与收费管理科(市价格成本调查队)
组织实施电力、燃气、供排水、重要交通运输服务、环境保护、教育、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文化旅游、物业服务、重要专业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和法规;按照定价权限拟订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原则、方法、项目和标准;按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相关收费的管理原则、方法、项目和标准;按有关规定组织清理收费、治理乱收费工作;组织相关价格听证。统筹价格预警和应急调控工作,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加强价格调控能力建设;组织实施价格成本监审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十三、粮食与物资储备科
负责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物资储备等发展规划,拟订粮食流通、加工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粮食流通设施、物资储备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拟订市级储备粮、物资等的储备政策,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和救灾物资、化肥、食盐、药品、冻肉和食糖等重要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指导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制定粮食仓储和物资管理制度。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市场体系、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指导标准,指导协调政策性粮食购销、粮食产销合作。拟订粮食市场调控、物资监测预警和应急保障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承担粮食供需总量平衡调查、粮食流通、物资储备等统计工作。组织制定有关技术规范,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 改造。承担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
十四、粮食与物资监督科(市军粮供应办公室)
承担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工作,组织研究粮食和物资储备重大问题。组织起草相关行业产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承担军粮供应管理工作。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对市级储备粮和物资储备政策执行和承储管理情况实施监管。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建立健全储备责任追究机制,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指导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粮食质检体系建设,承担收获粮食质量测报工作,组织拟订地方粮食质量标准。承担推进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和相关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粮食行业和物资储备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所属物资储备单位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监管,承担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