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组织机构 > 机构职能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简介(清远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时间:2016-02-25 11:59:34 来源:综合规划和政策法规科 访问量: -
【字体: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精神,清远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任务

(一)拟订全市劳动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全市劳动就业服务体系、人力资源市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建设、运行工作,组织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一体化进程。

(二)指导全市就业失业服务工作,落实促进就业和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并落实面向城镇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和其他各类群体的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创业服务制度,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和流动就业服务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市内外劳务合作和劳务扶贫工作;负责与市内外开展劳务协作的日常工作,举办劳务招聘会。

(四)承担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清远就业及中方雇员就业服务工作,承担省直、中央、部队驻清单位就业服务工作。

(五)指导全市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外省驻清劳务办事机构和外国人、台港澳人员、中方雇员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工作。

(六)组织实施企业用工情况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建立失业监测制度。承担全市就业失业服务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网络运行及信息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评估及发布工作。

(七)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内设7个副科级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中心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报告、请示、工作总结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承担行政事务、会务组织、人事、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保卫工作;承担固定资产、财务计划、财务报表决算、就业经费、人力资源市场经费计划编制和申报工作;承担计划生育、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党的组织建设、廉政建设和工青妇工作。

(二)就业促进部

承担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建设和运行工作,组织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一体化进程;组织就业服务政策研究和编制就业服务发展规划,承担重要文件(资料)的起草,指导全市开展各项公共就业失业服务,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并落实面向城镇劳动力、其他各类城镇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制度,组织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组织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和流动就业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劳务合作和劳务扶贫工作。

(三)失业和档案管理部

开展失业基本功能服务,落实失业服务方面的政策,承担再就业援助、办理解聘备案、失业登记、下岗失业人员档案托管、核定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就业实体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等事务,承担综合档案室日常工作。

(四)人力资源市场部

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建设运行和规范工作及市人力资源市场日常工作,组织人力资源交流、举办招聘会和就业援助专项活动,开展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组织开展定点企业用工监测情况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就业失业服务和信息数据收集储备及供求信息统计发布工作。

(五)驻广州劳务工作部

承担本市劳动力入穗就业服务工作,开展与广州市的劳务合作交流及转移就业工作。

(六)职业培训指导部

承担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指导工作,制订职业培训计划,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指导全市的职业技术培训及数据统计工作。

(七)市直用工部

承担就业登记、就业服务、就业管理等工作。组织市本级人力资源交流、用工备案、企业用工需求调研,办理招用合同制工人手续,开展外国人、台港澳人员、中方雇员的就业服务及相关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省直、中央、部队驻清单位就业服务工作。

三、办事指南

(一)用工登记备案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力备案登记证》。

2、初次办理劳动力用工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广东省用人单位录用备案资料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2)填写《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提交已招用员工的计划生育证明。

3、已办理过劳动力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广东省用人单位录用备案资料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2)填写《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

(3)提交已招用员工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1、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力实行备案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须提交下列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没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带个人二寸彩照两张,同时申报办理;

(3)从事国家规定须凭证上岗的技术工种,须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从事特种作业的须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书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5)填写好《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解聘)人员备案表》。

(6)用人单位属初次办理劳动力备案登记手续的,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广东省用人单位资料备案登记表》。

2、就业转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就业转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须提交下列资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劳动合同解除(辞职)申请表》、《劳动合同终止登记表》或《职工处理表》。

(三)单位招聘

1、用工单位应根据空缺岗位情况,撰写招聘简章、说明招用工种、人数、条件、合同期限、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以及报名、面试、笔试的时间地点。
    2、持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驻清远办事机构必须持原企业法人委托书)、招聘简章、单位法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与服务窗口联系。
    3、用人单位可在本市场大屏幕、触摸屏、人力资源网站和市场信息栏发布招聘信息,如需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信息费用自理。

(四)职业介绍

1、求职对象:年满16周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力;
    2、下列求职人员应分别提供以下证件:
    (1)本市城乡劳动力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关资料;
    (2)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失业登记证》或有关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身份证和《婚育证明》;
    (4)所有求职人员提供1张1寸免冠彩色照片。
    3、求职人员应认真填写《求职登记表》,市场免费推荐就业,求职登记有效期为12个月,逾期需重新登记。

  (五)失业登记

  1、从未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人员登记证》

 本市城镇从未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的,凭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婚育证明》、毕业证书及复印件各1张、大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以及市直用人单位接收函,到市场失业登记服务窗口办理。

 2、就业转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职工登记证》

(1)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到市社保局加盖公章;

(2)填写个人就业或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

(3)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大1寸彩色半身照片2张;

(5)未满45周岁的女性提供计生服务证(男性免)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提供个人人事档案(档案袋需加封口条并盖单位公章);

(7)交表审核后,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六)就业培训

 1、再就业培训

(1)发布培训信息,发动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实施培训,申请技能鉴定;

(2)失业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失业职工登记证》参加培训;

(3)培训前代收学员预交培训费,培训结束后协助学员申请退回预交培训费;

(4)受理开班前学员的资料: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黑白大一寸相片。

 2、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本市企业在岗外省农村劳动力培训)

(1)发布培训信息,发动本市企业在岗的外省农村劳动者参加免费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实施培训,申请技能鉴定;

(2)在本市就业外省农村劳动者,凭企业推荐参加培训,培训时请准备《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黑白大一寸相片一张;

 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1)发布培训信息,发动本省农村劳动力参加岗前、在岗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实施培训,申请技能鉴定;

(2)本省农村劳动力凭身份证参加培训,培训时请准备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大1寸黑白照4张。

 4、其他培训

(1)受理本系统内临时性培训项目;

(2)受理企业委托的企业员工技能培训项目;

(3)与企业合作培训企业临时性员工技能项目。

(七)劳动事务代理

 1、单位委托劳动事务代理,需出具委托人员花名册和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证件。

 2、个人委托劳动事务代理,应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失业职工登记证》或《失业人员登记证》;

(3)《养老保险手册》或《医疗保险手册》;

(4)大一寸近照三张;

(5)填写劳动事务代理申请表,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合同书》;

(6)办理个人档案移交托管手续。

(八)市直下岗失业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保补贴流程

 1、申请办法

 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在广东省范围内灵活就业,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清远市社保局缴交社保费发票、当地(清城区、清新县)城镇《户口簿》原件,到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审核后,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人员即可领取社保补贴有关申请表格。

 2、补贴对象和范围

(1)从事社区公共管理的治安巡防员、社区管理员、出租屋管理员、卫生及计生协管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车辆保管、保洁保绿、家居设施维护、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人员;

(3)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人员;

(4)派遣工等;

(5)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补贴年龄界限至2007年底截止。

 3、提交如下材料

(1)《市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原件一份;

(2)《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原件一份;

(3)《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形式劳务证明》原件一份;

(4)《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5)“当期市社保缴费发票”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6)《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户口地址页、当事人页)一份;

(7)本人户名清远开户的农行活期存折帐号复印件一份;

(8)本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剪下,自行贴于申请表中;

(9)本人小一寸半身照片2张自行贴于申请表中。

 4、补贴原则

 按时缴交社保费,分期补贴。即先交费后补贴,超过期限补交费不补贴。

 【例如:1月份缴交1月份社保费的,当月可享受社保补贴;如果2月份才补缴1月份社保费的,即不能享受1月份的社保补贴】。

 5、补贴险种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在补贴范围)。

 6、补贴标准

 社保补贴标准=社保月缴费基数×补贴月数×50%。

 7、申请补贴受理和截止时间

(1)每年1--6月份的补贴受理时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2)7-12月份的补贴受理时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享受补贴时间从2007年1月开始,每人不超过三年。

 8、审核流程

 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就业服务电话:0763-3788397

 职介服务电话:0763-3378350

 传       真:0763-3374880

 地址: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劳动大厦一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