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农业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发〔2014〕6号),设立清远市农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出的职责
1.将市农业局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发展规划的职责、组织开展农村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拟定相关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将市农业局农业综合开发的职责(不含草拟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重大技术措施的职责)划给市财政局。
3.将市农业局食用农(水)产品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三)下放的职责
1.将清城区范围内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下放给清城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将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下放给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承接下放的职责
1.承接上级下放的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2.承接上级下放的省管权限渔业船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的证书核发。
3.承接上级下放的省管权限渔业自然保护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审批。
4.承接上级下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5.承接上级下放的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
6.承接上级下放的省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7.承接上级下放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8.承接上级下放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
9.承接上级下放的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
2.加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能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拟定相关政策。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草拟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重大技术措施,参与制定相关涉农政策。
(三)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和农村集体资产,指导、协调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建设与发展。
(四)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落实粮食、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
(五)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完善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动物防疫条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八)负责动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九)负责畜禽屠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承担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畜禽定点屠宰点的设置规划。
(十)承担农业救灾复产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实施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承担农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一)制定农业科技、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指导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组织实施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牧草地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十四)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
(十五)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三农”工作动态,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六)指导渔业产业的结构调整、渔业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研究提出渔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的政策;管理、指导渔业科研、技术开发和示范推广;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鱼类病害防治、药物、种苗管理和质量监督。
(十七)组织开展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委办的职责分工
市委农办:负责全市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决策服务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工作。
(二)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等农产农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