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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章程

时间:2024-02-27 16:38:44 来源: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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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清远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北江二路20号劳动大厦首层、三层、四层。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清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开展人才资质评价,参与对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对全市人才交流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接受个人和单位委托,组织科技成果、专利技术、项目等智力交流活动。

  (二)承办出国(境)人员政审,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进行人才协议服务和人事档案保管;办理市直企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才招聘和流动调配手续。

  (三)承担高层次人才、归国留学人员以及海外人才的服务工作;承办全市人才交流业务等工作。

  (四)参与拟订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全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人力资源市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建设及运行工作。

  (五)指导全市就业失业服务工作,落实促进就业和创业扶持政策,建立面向各类群体的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创业服务机制。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开展城乡劳动力指导服务,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

  (六)承担全市人才公共信息网络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劳务合作和劳务扶贫工作,举办劳务招聘会。指导全市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外省驻清劳务办事机构和外国人、台港澳人员、中方雇员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工作。

  (八)组织实施企业劳动用工及就业登记备案、企业用工调研、就业和失业动态监测等工作。承担全市就业失业服务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网络运行及信息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评估及发布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协助开展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推广和就业创业资金申报审核,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协同有关部门指导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就业。

  (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任务,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加强党对本单位的领导,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围绕上级的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一)本单位所在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二)本单位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探讨并提请举办单位党组会审议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五)监督本单位运行;(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力。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五)对本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本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七)督促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八)监督本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决策班子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十一)落实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单位决策机构班子成员由举办单位党组批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为:(一)行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行政负责人确定;(二)会议由行政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依据议题需要,可召开行政办公扩大会议,由行政负责人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三)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行政决策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四)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五)会议研究探讨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并及时报送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清远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主任,由组织任命;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

  根据《中共清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清机编办发〔2019〕240号)规定的主要职责,内设10个副科级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本单位日常工作,承担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承担行政事务、会务组织、文电、大事记、文书档案、保密、接待、后勤、统筹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工作;承担本单位机构编制、人事计划及综合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担党的组织建设、纪检、监察、廉政建设、扶贫和工、青、妇等工作。

  (二)综合信息科

  承担综合性报告、重要文稿、请示、工作总结编撰工作;承担重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开展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承担信息数据收集储备及供求信息统计发布;承担全市就业和失业监测指导和审核统计分析工作。

  (三)财务管理科

  参与拟定全市就业创业经费和促进就业创业资金补助预算方案,配合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全市就业服务系统经费的落实;负责市直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财务监督和报表的统计;协助市财政部门开展有关就业创业专项经费的检查考核工作;承担本单位财务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工作,拟定财务计划,承担财务报表预决算、就业创业经费的编制和申报工作。

  (四)人才交流科

  落实省、市人才政策;承担全市各类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开展人才资质评价,受理人才素质测评;指导各县(市、区)人才交流部门的人才交流业务工作;征集汇总全市各类人才需求信息;组织举办我市高层次人才招聘、人才交流活动,组织科技成果、专利技术、项目合作等人才智力交流活动。

  (五)高层次人才服务科

  承担归国留学人员以及海外人才的服务工作;负责为我市高层次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承办高层次人才成果对接业务洽谈、交流、论坛、智力帮扶等大型活动;负责构建高层次人才科研成果转化和成果展示平台,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组建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开展高层次人才服务培训相关活动;承办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及管理工作。

  (六)就业服务科

  承担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充分就业村(社区)的建设工作,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一体化进程;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并落实面向城镇劳动力、其他各类城镇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制度;承担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指导工作,定点监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完成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目标考核任务;大力推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就业创业,全面推动家庭服务业提质扩容及品牌建设,推广使用家庭服务业网络平台,积极推进线上线下家政服务超市建设;承担市直就业登记、用工备案、务工人员就业服务、产业园区用工监测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就业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工作;组织企业用工需求调研及春运期间异地务工人员有序流动工作。

  (七)创业指导科

  贯彻落实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开展创业后续跟踪服务;承担创业扶持政策补贴发放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承担创业孵化基地(含省市共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具有特色的创业载体(基地);组织开展各类创业宣传、创业项目推介等活动。

  (八)人力资源市场科

  承担市人力资源市场日常工作,组织人力资源交流、劳务合作、举办各类招聘会和就业援助专项活动,开展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建设和规范运行工作,承担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失业服务方面的政策,承担再就业援助,核定公益性岗位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工作;承担本市劳动力入穗就业服务工作,开展与广州市的劳务合作交流及转移就业工作。

  (九)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科

  承担高校毕业生报到、实名制信息录入、档案接收转递工作;承担流动人员档案日常综合管理,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办理市直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流动手续;承办出国(境)政审;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工作(含审核、招聘、辞职、退休、流转、年终考核等),审核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专项经费;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专项人才库人员信息的审核、归档等管理工作。

  (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科

  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做好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管理工作,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培训、指导、跟踪和政策咨询等服务;组织举办市内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的受理和审核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受理审核和发放各项补贴;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搭建平台,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落实国家“三支一扶”政策,承担“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招募、培训、慰问、调研、服务期满就业指导等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各项福利待遇。

  议事规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与重大事项;

  (三)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可根据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享有本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二)享受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如实提供办理各项业务需要的相关材料;(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本单位在举办单位的监管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拟定各项业务工作规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二)根据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结合下达的预算经费情况,有序落实业务工作。

  (三)对本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及分析,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更好发挥社会公益性。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关。对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和捐赠、资助等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本单位在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和 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8日经清远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行政决策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清远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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