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清远高新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编制高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规定权限组织实施高新区的建设、开发和管理。
(三)负责制定招商引资政策,组织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投资者在区内的投资项目,协调解决在推进高新区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四)负责办理园区内筹建企业建设、投产审批手续,做好企业工程建设服务。
(五)负责制定高新区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园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六)统筹和管理高新区的财政工作,负责园区内国有资产的监管和经营。
(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高新区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国土规划、劳动保障等工作。
(八)负责监测、汇总、统计分析高新区经济发展情况,以及高新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的相关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