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晚,连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龙坪中队在连州市洲水村执勤点开展夜查行动时,一辆悬挂车牌号为粤RE***1的小车看到前方交警设卡查车就想掉头,形迹十分可疑,执勤人员立即上前将该车安全拦停。
民警在对该车进行检查时,闻到车内有浓浓的酒精味,且驾驶员的安全带还未佩戴好,民警便怀疑该车在掉头逃离时变换了驾驶员,但驾驶员坚决否认,声称就是其驾驶的车辆。
随后,民警对该车辆沿途监控进行调查,发现实际驾驶车辆的是喝了酒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梁某。
民警立即对梁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76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驾驶员梁某于当晚在西江镇家中吃饭的时候喝了两杯白酒,饭后,梁某让妻子一起驾车去接小孩,在回程途中,梁某觉得自己酒气已过,便自己驾车。当行驶至洲水村时发现有交警查车,心里一慌便想掉头离开,并让妻子坐到驾驶位试图蒙混过关,没想到被民警识破。
目前,已依法对酒驾司机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
近日,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小市中队在开展行动时,发现一辆小型汽车驾驶人有酒驾嫌疑。于是,执勤民警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 经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陪同驾驶人到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检测,驾驶人酒精含量为94mg/100ml,确实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询问,当日18时,驾驶人和朋友吃饭,期间喝了几瓶酒。酒足饭饱后,驾驶人觉得精神状态没问题,便抱着侥幸的心理驾驶机动车上路,在途中被查处。同时,执勤民警还对其开展普法工作,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表示今后将安全文明出行,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根据相关规定,执勤民警对驾驶人的驾驶证进行吊销,并将其移送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作起诉处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