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清远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紧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侵权假冒儿童用品、生产销售使用退役动力电池进行梯次利用但未作出相关标注的产品以及利用废旧电池组装以旧充新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洗护用品和钟表领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英德市九龙镇某腐竹坊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腐竹案
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15日联合英德市公安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英德市九龙镇某腐竹坊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腐竹作坊存放有非食用物质硼砂1.5千克。经对该腐竹作坊生产经营的腐竹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检,均检出非食用物质硼砂成分。经调查,当事人从2022年11月13日起在其腐竹制作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2023年3月,英德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州市某五金机电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充电式冲击扳手案
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案件线索,依法对连州市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待售的3套“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进货凭证或供货商资质,且经委托商标权利人辨别,其销售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5月,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充电式冲击扳手,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清新区太和镇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清新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清新区太和镇某电动车店销售的1台标示为“雅迪”的电动自行车装配与车辆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池。经调查,当事人擅自将待售的电动自行车原装电池更换为与产品一致性证书上标注的电池型号不一致的蓄电池。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清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