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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做这些事,清远公安送“免费食宿”

时间:2023-04-18 09:01:32 来源:清远市公安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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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藏蓝”不可侵犯

绝不容亵渎与践踏

公安机关坚决依法

向袭警、辱警等违法行为说不


01
近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大麦山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大麦山镇上洞村有人酒后闹事,请求处理。
接报后,值班民辅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谢某喝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并手持砖头疑要扔向对方。民警立即上前劝阻,谢某不仅不听劝阻,还用砖头弄伤了一名辅警。案发后,大麦山派出所在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协助下将阻碍执法的谢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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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谢某因涉嫌阻碍执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每个人都有情绪

但发泄情绪也需要看场合

面对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时

随意发泄情绪可能会触犯法律法规

这名男子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02
近日,英德市公安局大湾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网民在某视频平台中发布交警依法开展整治行动的视频,并配文辱骂交警。
经核查,该视频存在造谣嫌疑,大湾派出所办案民警立即依法口头传唤视频发布者康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讯问,康某对其在某视频平台发布造谣视频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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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违法嫌疑人康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七日,罚款300元。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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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为

法律尊严的捍卫者

法律权威的执行者

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受法律保护

公民不得妨害、阻碍

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在执法现场

公民应当配合民警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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