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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2022年度清远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3-04-20 16:35:1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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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清远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围绕侵权假冒高发的重点实体市场、互联网领域和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创新环境持续改善,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全市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12宗,其中商标侵权案件83宗、假冒专利案件17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案件12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5宗。现将2022年度清远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英德市某五金店假冒专利案

    2022年11月15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英德市大湾镇某商店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摆放待售的“尚美AB两用液面控制器”外包装标示“中国专利字:ZL98203626.4号”。经查,该专利号已于2006年6月7日因未缴年费终止。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属假冒专利行为,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以案说法】专利权具有时间性,仅在法定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不再享有专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以及销售上述产品的,属专利法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连州市某五金店专利标识不规范案

    2022年3月10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五金店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摆放待售的“易化通管道疏通粉”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中国外观专利”的专利权类别。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同时应当标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仅标注专利号,未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3.英德市大湾镇某商店擅自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案

    2022年6月9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英德市大湾镇某商店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货架上有4个茶叶通用空罐外包装上印有“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经查,当事人共购入上述印有“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空罐20个,用于包装其销售的茶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没收空茶叶罐4个,并处罚款。

    【以案说法】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佛冈县石角镇某商行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案

    2022年8月29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依法对佛冈县石角镇某商行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的大米外包装上突出标示了“马坝油粘”字样。“马坝油粘”是经核准注册在第30类商品上使用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商标注册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大米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佛冈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侵权行为成立,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以案说法】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便商标注册人实施专用权保护。商标注册人有权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张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某皮包加工厂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加工的皮包上标有“CELINE”等标识。经“CELINE”商标注册人鉴定,该加工厂未取得“CELINE”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其生产的皮包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清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以案说法】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具有价值特征,且其价值与商品声誉及企业实力息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中当事人因标注“CELINE”注册商标的皮包销售状况好,就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某便利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案

    2022年10月19日,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清新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称清新区太和镇某便利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现场检查并经清新区烟草专卖局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双喜、利群等4个品牌9种型号的卷烟均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清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以案说法】根据《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连山县某购物商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10月15日,连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连山县某购物商场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场货架上有标称“西凤御藏酒”的白酒待售,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进货单据和合法来源。“西凤”是经核准注册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经商标注册人鉴定,该商场销售的“西凤御藏酒”非商标注册人生产,是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连山县市场监管局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以案说法】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别商品与服务的出处,帮助消费者认牌购买,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本案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放任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进入市场,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还可能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连州某商城擅自使用奥林匹克“冰墩墩”标志案

    2022年3月3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商城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商品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该钥匙扣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冰墩墩”造型,且未标有厂名、厂址等产品信息,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连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以案说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该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依据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9.吴某制售假冒名牌手表案

    2022年5月30日,根据举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清远市公安局和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在清城区捣毁1个制售侵权假冒商品窝点,依法查处吴某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现场查获侵权假冒“CASIO”品牌的运动手表6440块及手表零配件一批,涉案货值较大。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清远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清城区某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茅台酒案

    2022年7月26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清城区某商行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商行通过微信购买并摆放待售的66瓶53度1000ml的“飞天”贵州茅台酒,经权利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的“飞天”茅台酒。因涉案货值较大,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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