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17009
清食药监许〔2017〕184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审批试点工作方案》,经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市编办同意,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领导。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审批试点工作是深化审批改革的一大举措,是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持证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有效途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指派分管领导负责,逐级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
二、加强宣传。可采取立体形式,多渠道宣传,印发“申请人承诺制”办事指南,使更多人尤其是食品经营申请人了解食品经营“申请人承诺制”有关内容,以及在经营活动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加强业务培训。掌握“申请人承诺制”的审批流程,熟悉许可条件和要求,提高业务能力,增效便民。
四、做好信息共享。及时把有关许可信息传送到相关监管科(股、室),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1个月的许可信息,上报市局行政许可科。
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相关科室反映。
联系人:行政许可科 李景宜 电话:3372592
食品市场监管科 姚海龙 电话:3385593
食品餐饮监管科 韩 劲 电话:3385502
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日
清远市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审批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餐饮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简化和优化许可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持证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诚信自律、规范经营、简化高效、监管配套措施完备的审批新模式。
(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食品经营许可审批过程中先行试点推行“申请人承诺制”,以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能。
(二)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申请人签署承诺书,加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使食品经营者进一步了解、掌握食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推行“申请人承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规范后续监管行为。
二、试点范围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含新办、延续):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等非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项目。
(二)小餐饮经营者(含新办、延续):即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以下(含50㎡),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农村地区(指远离城市、县城的区域)小餐饮的面积标准可调整至100㎡(含100㎡)以下。
小餐饮经营者限定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
(三)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经营业态、经营项目许可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
三、试点时间
2017年9月1日起试行。
四、许可流程
(一)签署承诺。申请人自愿选择“申请人承诺制”审批模式,通过承诺符合相应许可事项的条件和标准建设,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签署《食品销售者申请人承诺书》,填报《食品销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及《“申请人承诺制”责任自查清单(食品销售经营类)》;小餐饮经营者签署《小餐饮经营者申请人承诺书》,填报《小餐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及《“申请人承诺制”责任自查清单(小餐饮类)》。
(二)提交申请。申请资料目录如下: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场所设备设施平面布局流程图。
(三)受理审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窗口当场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后,许可科(股、室)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许可信息发送给监管科(股、室);县(市、区)局应定期将许可信息报送市局行政许可科和相关业务科室。报表格式和报送方式由市局行政许可科制定。
五、后续监管
后续监管科(股、室)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在发证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核查和(或)首次监督检查工作。
需现场核查类事项,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许可审批部门,后续现场核查的材料应当归并到许可申请材料中,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档。
经核实,申请人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存在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原许可审批部门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承担由于自主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接受事先承诺的相应处罚。
不需现场核查类事项,直接纳入日常监管。不需要现场核查类事项的认定,具体由各县(市、区)局依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自行确定。
六、行政处罚
承诺人必须履行《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所承诺的责任。一旦发现经营条件未达到许可要求,而提前进行经营活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媒体上对其失信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并根据不同违法情形,对食品经营者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撤销行政许可。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撤销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三)追究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已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方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国家和上级部门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人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人自愿选择“申请人承诺制”审批模式,并对相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所填写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无虚假)、合法、有效。
二、未符合《许可要求》(见背面附表)条件,绝不进行食品经营活动;符合条件后,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绝不违法经营。
三、如不履行承诺,未符合《许可要求》,违法进行经营活动,同意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愿意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3年内不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二)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本人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
(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本人不履行承诺,违法经营食品,造成社会危害且后果严重,愿意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小餐饮经营者申请人承诺书
_____________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申请人已了解“申请人承诺制”责任,自愿选择“申请人承诺制”审批模式,并对照《小餐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申请人承诺制”责任自查清单》进行全面自查,结果符合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此次申请的______________事项中所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均真实、合法、有效。若该事项需要现场检查,所涉及需现场检查的各项条件均符合要求,检查中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意随时接受现场检查。
二、若所提交的资料存在虚假、违法、无效的事实,或该事项所涉及需现场检查的条件不符合要求,均属违约行为。本申请人将对此恶意造假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接受以下处理: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年内不受理本申请人的该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政务网站等媒体公示本申请人的失信行为,包括法人代表(负责人)对此次失信行为的情况;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申请人列入黑名单和对申请人实施行政重点监管。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