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五公开 > 决策公开

清远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清远市质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9-18 01:21:09 来源:市质监局 访问量: -
【字体:

清远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清远市质监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稽查分局:

《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局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质监局

                               2017年9月12日

 

 

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进一步规范和创新监管方式,有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依法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的监管模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应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涉及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以及抽查结果,要按照统一要求在政府和局官方网站等平台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相关内容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市局法规科负责对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本局权责清单,按照法定职权范围,根据各相关业务科室上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筛选汇总制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要依据局“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核实确认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各自业务科室“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并汇总制定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第七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要建立“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纳入名录库的人员包括市局机关、稽查分局已领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每年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由各业务科室根据省局和自身工作要求提出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经局审定后,形成年度抽查计划,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第九条 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各职能所属科室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流程和检查要求。具体检查事项的实施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各业务科室通过摇号等随机方式,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按实际需要人数的2倍,从“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其他重要公务无法参加的,按抽取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递补)。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按照不同的抽查事项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被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随机抽查对象总数的3%。抽查频次每年不应多于2次,但下列情形的抽查频次除外:

(一)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的;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三)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确需多次进行检查的;

(四)其他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十二条 开展“双随机”检查。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成立检查组,按照制定的检查方案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执法检查报告,于抽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法规科备案。

第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应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或稽查分局依法进行处理。对要求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结束后,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保整改要求的落实到位。也可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移交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执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及时向司法部门移送。

第十四条 实行“一抽查一通报”。抽查结束后,执法检查情况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统一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质量技术监督诚信档案。根据随机抽查结果,由质量管理科组织对涉及的市场主体建立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必须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肃予以责任追究和查处。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二)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不宜开展随机抽查的;

(四)上级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其它特定监督检查的。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实施过程中凡有与法律、法规、规章产生抵触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针对抵触事项相关业务科室应提供书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第十九条 本细则(试行)由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试行)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