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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2-15 08:09:54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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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市法援处:

为做好2014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考核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进行,根据当前我市律师工作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内容的检查:

(一)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档案管理、印章和介绍信(所函)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查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基本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执行办理重大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管理制度情况,特别是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监督和指导本所律师代理重大和群体性案件、集体讨论辩护(代理)意见等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律师事务所是否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等。

(四)律师事务所为本所聘用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五)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特别是办理重大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和参加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二、时间安排

2014年度考核工作从2015年4月10日开始2015年5月10日前完成,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届时将采取分片形式进行考核,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因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备案栏填满需要换领执业证书才能加盖考核等次(结果)章的,请直接跟市局公证律师管理科联系,及时完成换领工作。

三、考核工作要求

这次考核应当结合我市律师业发展的需要,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更新和完善登记信息。申请参加考核前,律师事务所应当登陆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www.gdlawyer.gov.cn)认真核对、补充和及时更新律师事务所的登记资料,同时做好本所律师登记资料的核对、补充和更新工作。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的资料不完善的,不予发起考核申请。市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对律师事务所逐所进行检查、审核,确保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息完整、准确。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注意保管涉及律师个人隐私的信息,完善信息安全保障。对泄露、出售律师个人信息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二)及时处理不参加考核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14年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必须参加考核,除全国律协规则明文规定对特定律师不评定考核等次的情况外,由管理部门按照评定标准给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结果(等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上没有加盖当年管理部门考核印章的,应当按照要求向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上交执业许可证(律师执业证),不得继续执业。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参加2014年度检查考核的,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参加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市司法局收回其执业许可证,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连同有关材料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没有参加2013年度及2013年度以前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不予进行2014年度检查考核,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连同有关材料逐级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不按照规定参加2014年度执业年度考核的,市律师协会责令其在1个月内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聘用关系的证明,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2013年度及以前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提交聘用关系证明并负责收回其律师执业证,通过律师协会上缴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汇总后报省司法厅。

(三)认真做好考核后续处理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没有严格履行为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出现律师考核前后在律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其余时间又转到公司、企业等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的,市司法局将严格按照《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予以处理。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市司法局将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市律师协会依照全国律协相关规则规定,对其强制进行培训教育。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成立联合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加强工作协调,合理组织安排考核工作,杜绝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相分离的情况出现。

(二)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学习司法部、全国律协和省厅、省律协关于考核工作的规章及规则,严格考核工作流程,确保实现考核工作目标。

(三)做好会费收缴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市律师协会有关会员会费收缴规定,及时缴纳会员会费,并于4月底前汇入市律师协会指定的账号。

考核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和市律师协会反映。

联系人:白静(市局公律科),黄文雯(市律协)

联系电话:3364862、336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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