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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6-02-17 08:11:38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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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

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六届第8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

清远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开辟就业增收新渠道,进一步增强我市电子商务业态发展动力,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财政扶持类项目

(一)支持清远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发展。

1.完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运营管理体系。市财政每年最高安排100万元对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本条款内简称:园区)的管理方给予扶持。(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申报条件:经园区辖地管理部门初审,市商务局核定后,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在园区注册入驻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60%以上的园区运营方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奖励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乘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最多奖励5个园区管理方。

2.市财政每年最高安排50万元鼓励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本条款内简称:园区)构建电商服务体系,提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并对进驻园区组建电商服务体系的企业给予扶持。(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申报条件:有效为园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运营服务,且服务对象覆盖园区企业率达到70%以上,经所服务的园区推荐(每个园区原则上推荐1家企业)、园区辖地管理部门初审、市商务局核定后给予资金扶持。运营服务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检疫、网店设计装修、网店代运营、广告宣传、业务培训等。

扶持标准:每年给予电商服务运营商最高10万元的费用补贴。

(二)培育电商企业发展。

由市财政每年最高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引导实体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手段进行营销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申报条件:

依法在清远市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网店、近两年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经企业辖地电子商务管理部门推荐的企业。

奖励标准:

上年度在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内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网络零售额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按每50万元最高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根据全市申报总量平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培育电子商务行业发展。

财政部门每年最高拨款100万元用于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开展培训、宣传推广及行业自律工作。(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支持与电商相关的商协会建设,推动商协会制订行业规章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商协会在统计监测、技术推广、交流合作、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商协会参与举办电商讲堂、电商论坛、电商创新大赛、电商促销等活动。

申报条件:依法在清远市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相关协会。  

奖励标准:举办公共活动或行业建设项目需向商务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过审核同意后,按核定费用给予不高于50%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上限20万元,单个商协会每年最多补助5个活动。(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1.支持农业生产主体应用电子商务。由市财政每年最高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合作社利用电子商务手段进行营销活动,增强清远农产品的竞争力。(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申报条件:依法在清远市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网店、近两年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经辖地电子商务管理部门推荐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业合作社。

奖励标准:对上年度农产品网络零售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每20万元最高奖励1万元,单家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合作社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根据全市申报总量平衡)。

2.完善农村电子商务流通体系。由市财政每年最高安排 100万元资金,完善各县电商物流配送体系。(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申报条件:经县区主管部门初审、市商务局核定后,给予负责清远农村电商服务网络二段物流配送(即县域至村级的配送网络)的物流企业给予奖励。

扶持标准:扶持资金分配比例:申报企业对村级服务站送件数量÷全市村级服务站的收件数量×奖励资金×100%。

3.完善电子商务通讯网络体系。由市财政每年最高安排50万元资金,完善各县区电子商务产业园、村级服务站的通讯体系。(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申报条件:

(1)市级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园。

(2)农民所开设的村级服务站与国内大型电商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给予免费网络服务。(相关证明材料由辖区县级运营中心或市级电子商务园区备案后,报市商务局审核认定)

扶持标准:市财政每年最高安排50万元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村级服务站配备免费网络服务。

二、电商人才激励机制

1.鼓励清远籍高校毕业生通过电子商务就业创业。清远籍高校毕业生通过电子商务实现就业、创业的,按照《清远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精神,在创业培训、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孵化以及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落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团市委)

2.加快出台《清远市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工程实施方案》,支持高等院校、大中专院校及中等学校开设电子商务专业。鼓励在清远高等院校、大中专院校及中等学校结合清远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需要,设立特色电子商务专业,以院校独立培养、校企合作、中外合作、学用结合等多种方式,培养电子商务高端人才、技能型人才;加快设立电子商务实训基地、人才孵化中心,探索建立电商师资数据库和考评员数据库,扶持电商培训机构发展。(落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团市委)

三、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进一步发挥金融政策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和激励全市青年投身创新创业创优,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出台《清远市发展电子商务金融支持方案》,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和电商创业人才提供金融支持。(落实单位:市金融局、团市委)

四、完善电商科技创新体系

以清远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产业园、华南声谷、物流产业园等为重点,推动创新商业模式发展。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电商模式,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支持电商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国家相关科技优惠政策。培育第三方的质量和安全检验、检测、检疫、计量、认证技术服务。采取年终集中审核方式,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服务于新商业模式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每家企业的贴息总额不低于其贷款利息的30%。(落实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五、加快建立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重点围绕产品质量监管、产品溯源、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以及部门间的协调联系。建立信用信息通报机制、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及产品溯源体系。强化企业守信意识和诚信自律,

严厉打击依托网络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落实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公安局)

六、申报与审核

1.市商务局在每年3-6月份集中受理上一年度补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活动项目需提前申请。

2.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拟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结合公示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按照相关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3.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1)《清远市电子商务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ICP备案登记证明等正、副本复印件、上年度纳税证明、平台企业提供收费注册用户数证明;

(3)网上商品销售数据证明、银行入账记录、年度会计报表、相关审计报告等;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七、其它补充规定 

1.本政策所涉及扶持政策的兑现,由各企业自行申报。 

2.年度内已为企业向上申报并取得上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的项目或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所涉及的相关扶持政策。 若本政策的享受主体享有我市多个扶持(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予以扶持(奖励)。

3.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企业(网店)或个人,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回扶持(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反《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5.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情况,按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6.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7.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实施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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