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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02-17 08:11:38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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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乡镇(街道)和开发区

(工业园区)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安〔201510号),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专职安全员)队伍,加强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专职安全员队伍的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断采取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薄弱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随着行政审批下放和取消,新常态下安全生产新情况、新变化不断涌现,对事故防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处于安全生产监管第一线,在政府监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建立健全专职安全员队伍,是充实和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妥善解决当前繁重安全监管任务与基层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矛盾,从而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源头治理、前端处理的现实需要,是夯实安全监管基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安全监管网络,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目标的有效措施。

二、建立健全专职安全员队伍的方式和具体要求

专职安全员队伍是基层安全监管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基层现有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不足的有效途径。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办发〔201520号关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工作实际,在保持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现有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的基础上,按照粤安〔201510号的规定,抓紧建立健全各乡镇(街道)以及省、市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专职安全员队伍,做到五个规范(见粤安〔201510号文:规范工作职责、规范配备标准、规范招聘条件、规范管理体制、规范工资待遇),确保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稳定运行。

(一)组建方式。

专职安全员队伍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招聘。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专职安全员采取统一标准、公开报名、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公开招录。

专职安全员招录工作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发布招聘公告。具体招录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负责配合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报名、资格初审以及录用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已录用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洽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进行,培训时间至少为15天,培训费用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

(二)招聘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爱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无违纪违法记录;

3.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化学、电气、机械、建筑、矿业、安全工程、工业卫生、法律、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对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放宽至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毕业;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降低学历及相关专业知识要求;

4.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

5.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安全评价师资格、在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本省户籍人口或在本省居住5年以上的外来常住人口,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配备数量

根据国办发〔201520号文和粤安〔201510号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原则上各县(市、区)要在保持各乡镇(街道)现有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数量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专职安全员队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要以本地区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经济总量、企业数量及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为依据,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确定专职安全员的数量。建议清城区、清新区每个乡镇(街道)配备815名专职安全员;英德、连州、佛冈、连山、连南和阳山等县(市)中心镇(街道)配备610名专职安全员,其他各乡镇配备36名专职安全员。清远高新区配备不少于10名专职安全员;其他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配备610名专职安全员,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配备48名专职安全员。在此基础上,今后辖区内每增加100家生产经营单位,可相应增配1名专职安全员。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专职安全员队伍6人以下设队长1名,8人以上设正副队长各1名,15人以上可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专职安全员的具体配备数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核定。

(四)工资待遇

专职安全员的工资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职安全员的工资收入水平,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上一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5%100%的比例合理确定,并随本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要根据专职安全员的学历水平、工作年限、工作表现、所任职务等因素,制定专职安全员薪酬的具体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专职安全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企业年金并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对从事高危和有毒有害等行业(场所)工作的专职安全员,还应落实职业健康防护及岗位津贴等制度。上述费用由各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也可由各乡镇(街道)统筹解决

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专职安全员职业水平提升激励机制。原则上,专职安全员必须在一个地方工作满3年方可调整;对连续从事专职安全员工作在5年以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适当提高待遇。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工程技术初级、中级、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专业技术资质的,可相应每月分别增加不少于100元、200元、300元的补贴;对通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水平考试,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专职安全员,自完成注册下月起,每月增加不少于300元的补贴。

专职安全员的工资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统一发放;各项保险费用、公积金费用、企业年金费用等由各乡镇(街道)或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划拨至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按相关规定进行缴付。

开发区(工业园区)专职安全员工资及其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由开发区(工业园区)发放或缴付。

专职安全员与用人单位发生权益争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工作职责

专职安全员主要承担所在辖区内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具体职责为:

1.采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台账;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并定期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实现安全生产动态监管;

3.协助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纠正或整改,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

4.参与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5.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要求; 

6.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保护、人员和财产抢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7、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六)组织管理

1.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专职安全员一律采用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与招聘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试用期6个月)。

2.实行考核上岗制度。对聘用的专职安全员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制定培训方案和计划,统一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考试合格者方能持证上岗,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制度。

3.实行定期培训制度。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将专职安全员的教育培训列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保证专职安全员每年接受的在岗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4.健全完善日常管理制度。专职安全员队伍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职安全员的日常管理。 

5.实行考核评议制度。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职安全员考核评议制度。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专职安全员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组织所在辖区内服务对象对专职安全员进行满意度评议。年度考核结果、服务对象满意作为专职安全员续聘的重要依据。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自行组织对本区域专职安全员进行考核。

6.建立退出机制。专职安全员在岗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违反有关安全员管理制度,或者经考核评议不合格的,依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续聘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强化组织领导,按时完成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的要求,2015年底完成组建工作,保证专职安全员队伍于2016 年起正式运作。工作任务重,时间短,要求严,因此,各县(市、区)及清远高新区有必要建立组建专职安全员队伍领导小组,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县(市、区)长(管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乡镇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制定建立专职安全员队伍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专职安全员人员数量、待遇要求及各部门的职责要求,对县级和乡镇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专职安全员队伍提出具体要求。

(二)落实保障条件。各地要为专职安全员设立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检查装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以及防护用品,不断改善专职安全员的工作条件。装备所需经费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应当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财力解决。要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装备到位。办公场所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解决。

(三)明确任务要求。组建专职安全员队伍,是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地要认真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组建好专职安全员队伍。各地要注意不能将组建专职安全员队伍与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站建设对立起来或者是混为一谈。安全监管站的建设要进一步加强,不能削弱,要配备好专职安全监管工作人员。

(四)强化制度建设。要坚持用制度管人办事。要完善《专职安全员工作职责》、《专职安全员行为规范》、《专职安全员教育培训制度》、《专职安全员巡查报告制度》和《专职安全员年度考核评议办法》等配套制度,加强专职安全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最大限度地发挥专职安全员队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五)按时完成任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将专职安全员队伍组建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加强对组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各县(市、区)、财政独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将组建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0161月底前完成对组建工作的部署;20163月底完成公开招聘工作;20164月底完成培训工作。专职安全员队伍于20165月起正式运作。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分阶段对部署、招聘、培训、运作等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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