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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11-04 08:03:17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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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六届第9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清远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交通领域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32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充分调动各方资源,重点推广应用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坚持市场运作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促进节能减排、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的重要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创造良好的推广环境,保障充电设施,调动各方资源,鼓励模式创新,积极探索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路径,积极开展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规模化、商业化应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牌形象。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的定位,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财税政策支持、基础设施规划和公用设施建设、应用环境优化等方面继续强化政府的推动和导向作用,在推广初期积极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在市场销售和服务、配套充电设施运营、商业模式创新、商业投资及运作等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二)坚持统筹推进与集中解决相结合。建立清远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工作,建立清晰明确的责、权、利对等的管理工作机制。牵头部门按照重点工作分工做好综合协调工作,配合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协助做好相应工作。重大综合性事项由牵头部门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讨论提出方案,由联席会议研究集体决策。

    (三)坚持市场开放与公平竞争相结合。遵循国家相关统一要求,不单独设立地方门槛、目录和标准。在公共服务领域按规定实行招标采购程序,在私人用车领域全面放开市场。鼓励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我市推广应用。

    (四)坚持稳步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各领域推广应用工作按计划、分步骤稳步组织推进。20l6年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使用环境,并在各领域启动推广应用工作。重点任务是研究出台综合性支持政策文件和各领域具体的推广应用工作方案,部署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启动公交、出租领域的推广工作和公务车专用车等领域试点推广工作。2017年进一步完善推广应用环境,拓宽应用范围和领域,稳步扩大推广规模。20l8年以后,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实现政策延续性,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普及应用,逐步实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场化。

    二、发展目标

    (一)提升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

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快递、物流、私人等领域的推广应用,确保新能源汽车首先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共服务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占有一定比例,以示范带动推广,促进交通领域的节能减排。

    (二)构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

    在国家和省提出的总体发展目标前提下,结合清远本地实际情况,至2020年全市初步建成适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的充换电设施,总体发展目标为:到2020年,建成1座及以上公交充电站,建成1座及以上城市公共充电站,1000个内部专用充电桩,600个公共充电桩,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城市核心区服务半径不超过2千米。重点在于发展公交、出租、物流专用充电设施,同时在客运交通枢纽、体育场馆、政府及公共停车场(位)、路内临时停车位、公交综合车场、公园、的士码头等合理布局建设城市公用、快速充电桩,在现有的、有条件的加油站改造增建快速充电桩。在“十三五”期间,通过科学规划,适应电动汽车发展的需要,适度超前在全市布局满足新能源汽车规模应用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

    (三)营造良好的推广应用政策环境。

    在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公共领域车辆运营、配套设施建设、交通使用环境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建立完善的配套政策体系,形成良好的跨部门合作联动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供政策支撑。

    三、重点工作和分工

    (一)组织推进各领域推广应用工作。

    各应用领域要充分结合车辆运行需求、产品支撑能力、基础设施配套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研究提出配套基础设施选址计划,加强组织实施,先行试点,逐步扩大推广规模。

    1.组织开展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把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先行开展示范应用,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择优选用纯电动汽车,通过示范逐步扩大推广规模。2017年起,在公务、环卫、城市管理等由财政支付购买的新增或更新车辆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配合]

    2.组织开展公交领域推广应用工作。结合我市公交车领域用车需求和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特点,分步实施,逐步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计划,新增或更新车辆优先选择使用新能源汽车,尤其是电动公交车,不得使用燃油车。2017年,开展以纯电动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公交车为主的公交车小规模试点,选取一条或以上线路作为应用试点,并明确车辆技术方案、推广模式、基础设施选址、运营管理及服务保障等。到2017年底,至少投入一条公交车线路进行运营,然后逐步推广。(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粤运公司配合)

    3.组织开展出租领域推广应用工作。按照出租车行使路线不固定、运行时间分散、运行区域较广泛等特点,选取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逐步扩大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规模。从2017年开始,通过运力指标安排等方式鼓励新增或更新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组建新能源汽车专业运营公司,支持积极探索创新商业模式,努力实现运营的各方共赢。

    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采取电池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降低企业初始购置成本。研究制定出租车运营补贴政策,保持企业、司机在新能源出租车与普通出租车购车成本、赢利水平上持平。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鼓励新能源出租车采取固定点位候客、电话预约叫车及网上预订优先等运营方式,减少新能源出租车空驶率,以保证充电时间和提高运营效率。[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4.组织开展公务用车领域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用车改革精神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要求,市、县(区)两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逐步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前期可采用租赁新能源汽车服务的方式推广,逐步过渡到直接采购整车和采购租赁服务相结合的模式扩大推广新能源公务车。从2017年开始,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纯电动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90%,采购的新能源乘用车单车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不高于18万元,租赁的新能源乘用车单车租赁价格不高于同级别传统燃油汽车。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开展公务活动时,要优先选择租赁纯电动汽车。国有企业要参照上述要求使用新能源汽车,并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充换电设施等措施,鼓励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2017年起,在市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先行试点,探索直接采购新能源汽车和租赁服务相结合的模式,支持组建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或现有汽车租赁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提供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扩大推广新能源公务车数量。[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5.组织开展环卫领域推广应用工作。在充分借鉴国内相关城市纯电动环卫车推广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环卫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具体可行的车型选择(如洒水车、小型垃圾收运车等)及运营模式,先行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试点,再逐步扩大纯电动环卫车应用规模及使用区域。

    纯电动环卫车由地方财政拨款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将动力系统质保要求和有偿维保价格纳入招标条件,优先选择综合性价比高的纯电动环卫车产品进行推广。同时,积极探索垃圾发电为环卫车提供能源补给等环保理念和模式,推动环卫车辆的清洁化,并研究制定相关推广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6.组织开展邮政快递和物流领域推广应用工作。在充分借鉴国内相关城市推广经验基础上,深入挖掘邮政对新能源汽车的用车需求,探索小型邮政快递和物流电动车辆上路行驶的规范,加强政策引导和示范宣传,研究提出车辆选型及采购计划,稳步推进邮政用车电动化。

    充分调动快递企业积极性,鼓励和引导运营单位在快递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坚持“企业自愿”原则,邮政快递领域推广纯电动汽车由运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选用各种采购模式,鼓励探索“融资租赁”、“整车租赁”、“裸车购买、电池租赁”、“贷款购买、分期付款”等多种商业模式。(市邮政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

    7.组织私人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全面推动新能源汽车私人购买市场发展,鼓励私人购买或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社会各方在我市设立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并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服务,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积极探索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以租代购、定向购买、网络租售等新型商业模式。不断优化政策及使用环境,通过总结试点推广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的应用环境,逐步扩大推广应用范围和规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做好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做好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形成与推广应用需求相适应的基础设施网络。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主要指各类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1.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和管理。统筹各领域车辆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按照“适度超前、兼容互通和保障需求”的原则,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总体规划,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总体目标、规划条件、用地要求和推进办法,统筹协调各领域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清远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营造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利环境。自2017年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并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现有住宅小区应根据业主需求主动或配合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不得借机收取费用。繁华商业区、大型商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均要逐步开设具备充电装置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鼓励新建汽车4S店和公共停车场配套安装一定数量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现有汽车4S店和公共停车场逐步加建充(换)电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加油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安装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对于公交、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根据路线运营特点,与停车场、枢纽站点、首末站等有机结合,配套建设充换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充电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邮政等非定点电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能力,与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规划到2020年,建成1座及以上公交充电站,建成1座及以上城市公共充电站,600个公共充电桩。研究制订充(换)电基础设施审批管理、报建、验收及运营许可管理的相关办法,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绿色通道管理,缩短项目报批、接入电网等事项的流程和时间。[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清远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3.保障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将充(换)电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统筹解决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地问题,保障充(换)电站建设用地需求。项目选址建设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选址确定后可提供用地红线核查规划情况,根据核查结果,报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统筹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考虑适当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利用合法存量建设用地改造、加装、新建充换电设施的,可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租赁等他项权利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划拨土地新建经营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场)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对于纯电动公交车,充分考虑公交路线终始站或公交夜间停车场实际情况,规划落实对全市公交站场、充电站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通过划拨公交用地的形式给予公交运输企业,以推动纯电动公交车的投入和充电站的建设。[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4.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市直及各县(市、区)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要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根据适度超前原则,在单位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到2020年,建成内部停车场专用充电桩不少于1000个。[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清远供电局、市机关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5.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责任。供电局要配合政府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电网至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高压线路布置铺设、转变用电工程等费用;相应资产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按规定计入准许成本并通过输配电价回收。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要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建设运营给予必要补贴。[清远供电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6.鼓励专业化服务与自行充电相结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制定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专业运营商加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加强监控网络建设,推进智能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安装充电设施。(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清远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强财政资金引导支持,制定出台系列政策。

    1.落实国家、省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补贴程序,认真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对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差别化和分类扶持的补贴政策,按照减排量由高到低逐级递减确定补贴标准,分类安排补贴。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可用于补贴车辆购置、整车租赁、电池租赁、车辆运营补贴、车辆运营维护以及路桥通行费、停车费、充换电电费等,其中车辆购置补贴不得超过相关领域专项资金的50%。(市财政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配合)

    2.明确市级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助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201号)的规定,2016年制定出清远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申报、下达及监督管理等相关事项和工作流程。对在清远市辖区内购买、注册登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48号)精神给予帮扶支持,一是按规定享受按照国家补助资金标准11的省财政补助外,市级财政结合我市实际给予补助;二是通过逐步调减对城市燃油和LNG公交车财政补贴和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三是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在2017年底前竣工,并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的充电桩,除落实国家、省补贴政策外,由市财政按充电桩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投资方补贴,生产厂家承诺随车配套的充电设施除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3.明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二是按照国务院2014年7月9日常务会议决定的精神,至2017年底,对获许在中国境内销售(包括进口)的纯电动、符合条件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三是研究落实对公交公司的征收各项税赋给予的优惠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四)加强运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1.建立公共交通智能化综合性管理平台。在公共交通(包括公交、出租)领域率先建立运营安全监控管理平台,做好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监控和数据采集。建立全社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监测管理平台。到2017年底,上路运行的公共交通电动汽车及充(换)电配套设施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强化综合性服务平台能力建设,增加车辆故障求助、路况信息反馈和充换电设施使用信息收集等功能。(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清远供电局配合)

    2.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及回收等服务领域。可通过基于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商业场所可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配合)

    3.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在新能源汽车标识、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等方面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开设新能源汽车办证、年检“绿色通道”,优先为新能源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年检等业务。纯电动汽车上牌时直接发放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环保标志。探索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市政道路停车场划出一定比例或开设专用停车位,优先用于停放新能源汽车和补充电能。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探索利用基金、押金、强制回收等方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公安局配合)

    4.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不断提高现代化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水平,发展“新能源汽车+物联网”,鼓励公交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发新能源汽车定制运营服务。推动电池充电管理、公交线路安排、公交增值服务、职能充放电等领域加快应用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培育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清远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5.制定完善价格收费优惠政策。研究区域内路桥通行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停车费等费用减免的具体措施,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有关税费减免等政策,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类别执行分类目录电价。2020年前,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和相关收费办法,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费,允许个人或企业拥有的充电设施参照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收费标准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市发展改革局牵头,清远供电局、市公路局配合)

    四、组织实施及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优化组织保障体系,建立清远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政府联系该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发展改革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质监局、清远供电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和市粤运公司等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强对我市推广应用工作情况的督导。推广应用中的一般性事务由牵头单位协调解决,重大综合性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研究并提出方案报联席会议集体决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开展相关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

    在认真落实地方财政配套政策的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保障工作。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一是深入开展多样化的宣传活动。二是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络、报刊杂志等各种媒体对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普惠政策和重大活动进行集中报道,普及新能源汽车相关知识。三是通过多种形式,多角度宣传新能源汽车技术优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抓好督促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能源汽车推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各自承担任务的具体政策、方案和措施(包括年度计划)。

    五、其他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推广应用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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