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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支持外贸回稳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6-11-30 07:42:0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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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支持外贸回稳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支持外贸回稳向好政策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清远市支持外贸回稳向好政策措施

    为贯彻今年全国外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及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外贸回稳向好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2号)等有关文件安排,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外贸逐步回稳向好,确保完成外贸进出口目标任务,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保持外贸平稳增长

(一)加大国内外市场开拓力度。鼓励企业积极赴境内外参展,在支持企业深度开拓传统欧美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布局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重点新兴市场,协助企业申报国家及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等境内重要展会,梳理商务部、省商务厅、省贸促会以及相关行业商会等部门今年内拟在境外组织开展的各类重点商贸类展会,做好相关宣传发动和组织服务工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贸促会负责)

(二)鼓励外贸企业壮大进出口规模。鼓励并支持在我市注册、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壮大外贸进出口规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发挥“走出去”的贸易促进作用。贯彻落实国家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部署,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经贸交流合作。落实省“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重大项目、工程承包以及并购境外品牌、技术和生产线等境外投资活动,带动我市产品向沿线国家出口。(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加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再生资源进口。积极搭建和利用各类平台,鼓励企业开拓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市场,扩大资源性原材料进口。按照国家、省进口贴息扶持资金申报要求,鼓励我市外贸企业技术转型升级,促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重要零部件等进口。支持再生资源扩大进口及进行产业转型升级。[市商务局,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调整外贸结构 
  (五)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对象健康发展支持并引导我市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对象健康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落实通关环节各项改革措施,为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在进出口环节依法提供便利。(市商务局、市国税局、清远海关、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六)支持国家级质量安全示范区申报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申报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支持基地工作站的设立和工作开展,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打造一批产业链条完整、带动力强的产业集群,全面提升我市出口农产品的质量、附加值和综合竞争能力。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通关、检验检疫、退税等进出口环节依法给予基地内企业最大便利。[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国税局、清远海关、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大力鼓励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国有、民营等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创建自主品牌。同时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全面推广保税加工手册管理全程信息化改革,简化作业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清远海关、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优化外贸环境

    (八)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易通关”改革,免除QP系统安装费、数据传输处理费和系统运行维护费等综合费用,按照“线上海关”的建设目标,致力打破通关障碍,精简优化海关监管流程,全面提升海关监管服务质量和效率;支持无水港建设,积极推动自贸区政策在我市落地;加快我市电子口岸建设步伐,推动商务(口岸)、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不断完善口岸协调机制,深化关检合作“三个一”通关模式,逐步扩大商品适用范围;加快推进通关“无纸化”作业和区域通关一体化等改革,优化通关流程,提高查验效率,优化查验模式,实现通关效率再提速,加快构建“大通关”服务机制。(清远海关、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清远海事局负责)

(九)优化检验检疫流程。减少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种类。对质量诚信好的企业实施“出口直放,进口直通”等便利化通关模式。推进报检无纸化和通关单无纸化;减免收费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通过一企一策,开展出口基地创建,进一步提升清远出口农产品品质;以广州南沙自贸区开设为契机,做好清远再生资源行业的检验检疫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高备案审核通过率,为企业清除发展障碍。(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不断降低进出口环节收费落实国家和广东取消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整顿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减轻企业负担。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10号)文件精神,建立口岸相关单位的协调联系机制,加强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口岸局、市财政局、清远海关、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一)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支持建立和完善我市贸易摩擦风险防控体系,提升国际经贸风险应对能力,维护公平贸易环境,保护产业安全。(市商务局负责)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用好用足国家和省现有支持外经贸发展的各项财政资金,优化资金使用方向,同时抓好资金调度管理,加快资金执行进度,确保财政资金按时间进度同步拨付。市财政安排促进外贸回稳向好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支持我市鼓励外贸企业壮大进出口规模、促进进出口公平贸易以及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外贸回稳向好等方向。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对支持外贸回稳向好的财政支持力度,出台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出口企业申报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在20个工作之日内办结相关退(免)税手续;对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开通绿色快捷通道,确保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相关手续。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积极探索互联网+出口退税,利用新兴技术进一步拓展出口退税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简并报送资料,简化审核项目,提升企业办税便利程度,力争实现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同时按照风险可控、企业自愿的原则,积极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市国税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四)加大企业服务力度。对重点外贸企业实行市、县(市、区)联动、一企一策帮扶,通过政企沟通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市商务局,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进出口企业的投融资渠道,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推动金融机构对外贸类大型骨干企业的贷款和授信额度只增不减,加大对外贸类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贴息等金融服务。鼓励外贸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针对外贸企业开展增强主动规避汇兑风险意识和提升汇率避险工具运用能力等培训。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及依法合规前提下开展金融创新,开发推广和充分运用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规避汇率和结算风险的金融产品,扩大企业利润空间。鼓励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进一步搭建和强化政银担企合作平台。(市人行、市金融局、市商务局,清远银监局负责) 

    (十六)加大出口信保支持力度。鼓励有关保险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省级出口信保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给予市级财政配套扶持,着力降低我市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微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成本,从而引导更多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外贸出口。鼓励保险公司扩大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推广“小微企业信保易”,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信保费率优惠。(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人保财险清远市分公司及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信保公司负责)
  五、加强统筹配合

(十七)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组织落实。健全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直及省驻清有关单位按职能分工共同参与的促进我市外贸回稳向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确保相关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外贸回稳向好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出台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细化措施。市商务局要加强目标任务的督促检查和进度把控,各地要按市商务局分解下达的外贸增长目标任务,将目标进一步分解下达到镇(街道)和有关重点企业,并明确责任人员、推进措施、完成时限,密切跟进,狠抓落实。市政府将对各地各单位推进支持外贸回稳向好政策措施进行督导检查,并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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