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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责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11-30 07:42:0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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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责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责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清远市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

责任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我市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管道保护法》为总抓手,以强化监管责任、畅通沟通渠道、创新工作机制、维护运行秩序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规范保护和监管行为,切实保障我市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平稳运行,确保国家能源大动脉的安全畅通。

(二)总体目标:落实管道安全责任制,完善管道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强化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着力解决影响管道安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管道沿线群众的宣传教育,保障能源安全。

二、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输送天然气的长输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保护与管理活动。

三、天然气长输管道现状

我市天然气长输管网企业共两家,其中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清远辖区内的天然气长输管道长约85公里,途经清城区飞来峡镇、源潭镇、洲心街道、横荷街道、龙塘镇、石角镇等地,设计压力9.2Mpa,管径914mm(其中清远支干线610mm),管道共设有1个站场,为清远末站;设有5个阀室,分别为清城阀室、源潭阀室、龙塘阀室、清远分输阀室、石角阀室。中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清远辖区内的天然气长输管道长约 152公里,途经清城区源潭镇、飞来峡镇、洲心镇、龙塘镇、石角镇,佛冈县迳头镇、高岗镇、龙山镇,英德市青塘镇、白沙镇等地,设计压力10Mpa,管径1219mm、1016mm,管道共设有2个站场,分别为广州分输压气站、清远分输站、翁源巡护班;设有5个阀室,分别为干线157#阀室、干线158#阀室、干线159#阀室、干线160#阀室、广南1#阀室。

四、主要任务

(一)规范管道备案管理。管道项目新建、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将竣工测量图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主管部门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以及清远军分区和相关县(市、区)。涉及管道座标等保密信息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范。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对穿跨越、人口密集区和管道隐患多发地段等重点部位,应增加加密桩和永久警示牌的设置。

(二)大力清理违章占压。针对违章占压涉及面广、牵扯利益复杂、清理难度大的特点,要本着“先易后难”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清理违章占压。对人口密集、占压严重、危险性大的占压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与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措施,组织力量集中整治。要积极探索由政府统一组织、主管部门牵头、企业密切配合、集中清理整治违章占压的有效办法,彻底清除管道占压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实行新建占压报告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加快建设,新的违章占压随时有可能发生。天然气管道企业要加强巡护,一旦发现新建违章占压,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会同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制止新建违章占压。

(四)杜绝第三方施工破坏。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有施工作业计划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要事先告知管道运营企业,同时向地方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施工申请,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运营企业评审施工方案及对管道采取的相应保护措施。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酌情组织安全评估,取得合规的技术依据后,经地方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施工方在作业前应与管道运营单位签订管道保护协议。现场组织施工作业时,管道运营企业要安排人员到现场检测定位和监督检查,根据现场需要安排值班看守,确保施工安全,按照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建设工程的原则,由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管道沿线各镇区和有关部门在规划审批项目,以及从事房屋、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施工时,要充分考虑对管道安全的影响。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如涉及管道安全,应告知管道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并邀请相关部门参加项目评审。

(五)打击破坏管道行为。沿线各镇区要按照《管道保护法》规定,与公安等部门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管道输送的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局对《清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清安〔2015〕28号)中部分单位职责作了进一步细化修改,具体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局:依法履行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职责,牵头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市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的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快隐患整治。督促管道企业按规定报送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制定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备。

(二)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市公安局:负责重点区、重点地段的管道治安防范工作,严格管理,严格监控;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等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根据需要组织群众疏散、防止次生事故,组织市公安消防局参与管道设施安全事故的抢险、现场警戒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市公安消防局:参加管道设施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的评审(或论证)和演练等,参与管道设施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和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五)市财政局: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支持,协助省财政厅对油气输送管道通过地区税收分享政策的研究,完善管道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参与管道保护的激励机制。

(六)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完善建设用地补偿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的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违法用地查处情况告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七)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按国家规定审批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指导、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油气输送管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调查处理工作。

(八)市城乡规划局:指导、监督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根据城乡规划对管道建设选线方案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管道建设选线方案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为管道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指导、监督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油气输送管道的档案资料,检查并反馈现有管道的规划选址及规划方案等存在的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督促未按规定办理规划验收的项目限期补办规划验收手续;严格把关新建项目规划审批的管道保护安全距离,实现用地安全规划。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监督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进行巡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查处情况告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配合落实油气输送管道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

(十)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监督各地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与油气输送管道发展规划、建设规划、标准相衔接。协调、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解决公路、水路建设项目与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负责做好跨越、穿越航道的油气输送管道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负责按国家规定审批跨越、穿越航道及对航道有影响的油气输送管道专用管线标志设置方案,并监督、指导专用管线标志的日常养护工作。

(十一)市水务局:组织或参与协调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与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十二)市国资委: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相关市属企业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十三)市质监局:依法组织实施油气输送管道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监督检查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十四)管道沿线县(市、区)政府,镇(街道):成立或指定专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和监管负总责,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管道与镇、村、村民、企业之间的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制定本区域内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处置突发事件;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组织对沿线群众进行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时的临时用地等事项。

(十五)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是管道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是管道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管道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险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巡回检查;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处理故障和事故。

(十六)其他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于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管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事项;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避免延误和事件扩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沿线县(市、区)政府,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起“政府领导、市镇联动、地企联合、群众参与监督”的安全防护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管道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管道运行安全重大事项,全面落实管道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把管道保护工作做细、做实,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第一责任人,要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切实履行好管道保护和安全运行责任,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严格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确保“六个有”:

有安全隐患抢险队伍:管道企业应设置应急办公室,配备安全抢险队伍,形成完备的应急救援体系,针对管道分布特点,按照“区域优化、合理配备、立足自救、企地联动”原则,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要求,落实配备人员和设备,在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演练基础上,形成企业应急救援的队伍体系。

有管线安全巡查队伍: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装备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并建立管道巡护记录。管道企业巡线时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当地镇区报告,并同时报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市政府及时组织排除隐患。

有安全应急机制: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制定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预案,做到快速、有序、高效地控制紧急事件的发展,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完善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程序,保证安全事故紧急情况发生后,对安全事故处理规范化、程序化,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有安全责任制度:管道企业应当明确企业安全责任人,建立管道日常检测、检验等安全管理制度,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发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企业管道保护规章制度,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及岗位安全责任制,保证管道保护经费投入,配备管道保护人员和装备,依法、依规对所管理的管道进行巡视、检测、维修。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开展相关管道检测、检验工作,对管道进行定期维修,及时更新、改造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任何管道施工工程完工后,管道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并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存档。

有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管道企业应当根据管道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有预见性地提前安排专责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用、专款专用,确保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到位。

有安全隐患排查台账: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管道安全隐患工作台帐,及时掌握管道隐患情况。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收到管道安全隐患相关信息时,应当及时排查,建立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档案,并及时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三)健全管道保护应急预案。

管道企业应当加强管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并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处理突发事件的机构、人员、物资、设备、技术和资金等保障体系。管道企业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安全监管局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备案。管道企业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四)建立紧急叫停和事故抢险制度。

管道企业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当地镇(街道),管道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上级部门和政府组织排除安全隐患。隐患难以及时排除且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接到报告的部门可以报请市政府责令有关管道企业停止通气。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情况紧急或已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报请市政府启动管道保护应急预案或管道事故抢险机制,组织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五)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沿线县(市、区)政府,镇(街道)要坚持把管道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认真履行管道及设施保护职责,逐级建立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度;建立目标管理考核责任机制,把工作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把管道保护工作作为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防控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危及管道安全运行问题的发现、报告、查处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重大事故和案件应急机制,制定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营。管道企业要建立安全隐患台帐排查月报制度,将整改情况以台帐方式报送管道主管部门。

(六)加强沟通协调。

天然气管道企业要与沿线县(市、区)政府,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及时沟通,详细告知本辖区内管道现状,让沿线县(市、区)政府,镇(街道)掌握已建管道建设布局、保护范围、保护要求、巡检情况、应急预案等情况,提供全面、准确的基础资料(包括规划许可、施工报建、竣工验收、实地测量等)。此外,要主动向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提交管道隐患整治目录,及时处置影响管道安全的各种问题,共同做好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七)加强指导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分工负责,形成合力,要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实管道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要深入管道沿线,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对排查确认的各类事故隐患,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及应急预案“五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进一步加强管道安全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远程监控系统。完善安全联合督导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探索监督管理工作措施和办法,切实把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严格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导制度,对重点事件和问题较多的管段下发《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八)加强管道保护配置资源。

落实管道保护必需的人、财、物,加强管道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管道日常巡查和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沿线县(市、区)政府,镇(街道)和管道企业要通过多种媒体和各种形式,每年在管道沿线开展广泛深入的《管道保护法》和管道安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管道保护意识。深入宣传油气管道的重要性和破坏管道安全的危害性,设立举报电话,鼓励有奖举报,调动沿线群众爱线、护线、保线的积极性,营造保护管道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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