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17027
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28部委《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根据《清远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清府〔2017〕35号)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清远海关、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清远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清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海关 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清远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1日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28部委《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根据《清远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清府〔2017〕35号)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就针对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及依据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任约谈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2.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
4.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5.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广告的管理。
6.限制严重失信自然人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列为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
8.加大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进出口食品药品的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9.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10.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时,检验检疫部门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11.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进出口食品药品的检验检疫和备案管理。
12.在申请财政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13.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4.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5.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重要参考因素。
16.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
17.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清远”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清远市发展改革局和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信用惩戒动态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信用惩戒一般为两年。对于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本备忘录由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备忘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