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情况的监督指导,明确司法所工作职责,更好地为服务村(社区)法律顾问入村工作提供便利,根据市委办、市府办《清远市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所要配合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资源配置工作,对本地区村(社区)情况进行摸底,对法律服务需求大小以及难易程度等做基本判断,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时通报给有关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司法所发现村(社区)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的,要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市律协及市司法局反映,并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司法所意见和《广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评价表》司法所评价一栏中进行记录,作为检查评估依据:
(一)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二)合同期限内,累计无故不按时到村(社区)值班2次(含)以上,也未另行指派其他人员值班的;
(三)在处理矛盾纠纷时,由于处置不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扩大的;
(四)服务质量较低,村(社区)和村(居)民评价较差的;
(五)违反利益冲突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职责的。
第四条 司法所发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发生以下利益冲突,经提示拒不回避的,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一)接受村(社区)范围内的村(居)民或经济组织的委托起诉村(居)委会的;
(二)接受村(居)委会的委托起诉村(社区)范围内村(居)民或本村(社区)经济组织的;
(三)律师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法律顾问,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在同一案件中相互利益冲突,仍然担任代利益冲突方代理人的;
(四)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个或以上村(社区)的代理人的;
(五)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村(社区),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村(社区)委托的;
(六)在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村(社区)相关利益的对立方委托的;
(七)其它与履行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有关的、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司法所经当事各方书面同意,可以安排村(社区)法律顾问,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各方的纠纷矛盾。
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发生利益冲突影响其继续公正、有效履行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时,通过更换律师仍不能解决执业利益冲突的,司法所应向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协调村(居)委会做出妥善处理,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另外安排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五条 司法所在知悉群体性案件(事件)后,可以及时通知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调处,司法所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时,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六条 司法所应与村(社区)法律顾问相互配合,妥善处理群体性案件(事件),并及时将群体性案件(事件)的处理情况报告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群体性案件(事件)结束(案)后,司法所应督促村(社区)法律顾问向县级司法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第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发生变更的,司法所应当对变更的协议、文书进行见证,督促变更后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备相关协议、文书。
第八条 司法所负责监督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照片、执业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要全面、准确。
司法所负责监督村(社区)法律顾问入村服务时间, 村(社区)法律顾问因故不能按公示服务时间履行服务职责,应至少提前2天与村(社区)进行沟通,临时变更服务时间或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符合要求的其他律师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完成法律服务。村(社区)法律顾问未按本款履行的,按本指引第三条处理,检查评估中的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相应部分不得分。
第九条 司法所负责监督指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填写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填写必须参照《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统计表》所列服务种类填写,详细写明服务对象、服务人次、服务内容。村(社区)法律顾问填写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弄虚作假被查实的,将不被作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凭证,检查评估中的工作日志和台帐部分不得分。
村(社区)法律顾问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司法所责令限期改正,向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市司法局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反映。
第十条 司法所负责督促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每次完成服务后2日内将台帐填写完毕,交村(社区)填写意见,司法所应当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收集齐全,集中保管,按照一村一册的要求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十一条 司法所每月3日前汇总完成辖区内所有村(社区)法律顾问上月开展工作统计情况,并报送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司法所应当督促村(社区)法律顾问和村(社区)工作人员按时报送工作信息、典型案例,司法所收集工作信息、典型案例后应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村(社区)法律顾问应每季度报送不少于2次工作信息、典型案例;每季度少于2次报送工作信息、典型案例的,检查评估中的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相应部分不得分。
第十三条 司法所每季度应至少向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本地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总体情况。
第十四条 司法所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必须参与对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检查评估工作。检查评估每年进行两次,分别检查村(社区)法律顾问上半年和下半年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五条 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职责,如发现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怠于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清远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