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已经六届第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7号)以及《清远市教育现代化发展规划(2015-2020年)》(清府〔2015〕126号)有关精神和内容,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意义和目标
(一)重要意义。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扩大了全市教育资源,促进了教育结构不断优化,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但我市民办教育还存在着发展不均衡、优质学校比例偏低、学校依法治校的意识不足以及招生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为全面提升民办教育的整体水平,切实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充分调动社会参与民办教育的积极性,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管理,加大扶持,促进民办教育规范优质特色发展。
(二)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围绕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办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依法管理,打造特色,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为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方面率先突破做出积极贡献。
(三)主要目标。
努力缩小区域、城乡、校际间的差距,不断提升我市民办教育整体水平,逐步完善民办教育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到2018年,80%的民办幼儿园达到规范化幼儿园,100%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标准化学校,民办普通高中达到省一级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达到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比例明显提高,培育一批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好、办学特色鲜明、教育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良好的优质民办学校。
二、优化环境,大力扶持民办教育协调发展
(四)落实民办学校规划用地和建设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民办教育发展,切实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其建校用地、校舍建设及税收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清远市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用地优惠和建设工程规费减免政策,优惠减免政策从2016年起执行,到2018年12月结束(详见附件)。
(五)落实民办学校税费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自愿无偿向民办教育事业捐赠的,可以按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捐资举办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应当执行与公办学校同一标准。
(六)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从2016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要按照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数量和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给予承担政府委托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经费;对符合当地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标准,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范围。鼓励各地对捐资举办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从事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经费奖补。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申报中央或省实施的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政策。同时,另外安排资金对上等级的民办学校进行市级奖励,奖励标准为创建成省一级学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创建成国家级示范性高中阶段学校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七)实行差别化的扶持政策。
按照“奖优奖特扶弱”的导向性原则,积极鼓励、重点扶持捐资举办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发展,在土地使用、规划建设、金融信贷、设置审批、奖励评定、资金扶持、项目安排、人才引进、师资建设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2016年到2020年,落实对普惠性规范化民办幼儿园补助政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基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教师工资补贴、师资培训及其公用经费等支出,补助资金的核拨,按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办园规模及规定班额确定的在园幼儿人数,按每学期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助经费。
(八)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权。
民办学校在学校管理体制的确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校长和教职工的选聘、工资待遇的确定等方面享有法定的自主权。依法保护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挪用。
完善民办教育资本运作和投融资体制,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进行资本运作,多渠道引进和扩大资金来源,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投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九)保障民办学校师生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应当与受聘教师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足额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在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社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等费用,实行聘用(劳动)合同鉴证;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在工资待遇方面应当参照同级同类的公办教师工资标准制定,同时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购买年金,积极探索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民办学校为教师购买年金;民办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研究经费等方面,享受与本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待遇。民办学校要将学校教师名单登记造册,在每学年9月30日前报主管部门负责人事工作的科(股)室。
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转学、户口迁移、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免学费、助学金、奖学金等扶持政策。
(十)扶持建设一批特色优质民办学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改革、教学实施、教育科研等方面的指导,促进民办学校优质特色发展。重点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和教师的进行培训,并将其纳入各级教育培训体系,民办学校应按规定的比例提取经费用于教师业务培训。重点扶持广州等地的名校在清合作办学,要在土地使用、工程建设、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要积极指导名校发挥示范作用。重点帮扶薄弱民办学校建设发展,选派一批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其工资福利待遇在原单位发放,不享受帮教民办学校的待遇,并与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支教、评优评先等工作挂钩。同时鼓励民办学校派出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和跟岗学习。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经费安排、科研项目、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要向有特色的优质民办学校适当倾斜。鼓励和支持优质民办学校走集团化发展道路,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创建特色学校,培育自身品牌。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合作。
三、加强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十一)完善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
修订和完善清远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权限和设置标准审批并管理。民办学校的设立,实行办学许可和注册登记制度,严禁无证非法办学。民办学校举办者要依据民办学校设置标准筹设学校,在法定时限内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正式设立。审批机关要在同意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备注学校规模,班级数量,有效期一般为2-4年。民办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依法进行登记后方可招生办学。民办学校校长必须符合任职条件,持证上岗。
全市力争用3-5年的时间,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改正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民办学校审批、变更、终止、违法办学等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十二)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民办学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充分认识学校章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章程建设的主动性和依法办学的自觉性,及时完善学校章程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要把章程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自主管理的主要依据,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学校董(理)事会和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职责和议事规则,保障校长和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进一步清理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实现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积极发挥学校党、团、工会组织作用,促进德育和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安全管理和稳定工作,完善学校安全维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三)规范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民办学校要不断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内部预算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教学和人力资源等投入到位。依法在银行办理学校单位账户(基本户),所有收入、支出费用必须通过单位账户进行结算,不能坐收坐支。民办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存入经主管部门审核的银行专款账户,保证专款专用和单独核算。民办学校要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明举办者的回报额和回报率,报主管部门备查。各级政府要不定期组织对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
民办学校收费定价遵循市场调节、优质优价原则。实施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学杂费标准由学校制订,报办学审批部门审核,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示执行。学杂费标准主要根据近3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学校的合理回报确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收费由学校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和各专业的学习培养成本合理确定,在报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标准,以及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民办学校和幼儿园自行确定,报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对收费的减免以及其他资助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上明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调整收费标准要在原标准执行满3年后方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学杂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管理。
(十四)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及广告宣传。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法律规定,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选拔。民办学校要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
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自行张贴和散发的招生简章及广告样本,应当在发布前10个工作日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五)完善民办教育评估和督导制度。
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辖区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主管部门要按照日常监管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将评价结果通过政府政务公布栏、主管部门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监测评估结果作为政策扶持、评优评先、招生指标、财政奖补和证件换发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将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党政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和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的评估指标内容;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学责任区范围;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纳入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化学校建设和验收范围。建立常态化、专业化的督查制度。
(十六)强化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各级政府要建立民办教育监管的联动机制和应急机制,及时整顿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及时发现、有效预防和共同化解民办学校办学中出现的危机和矛盾。
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立;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制订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研究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组织或委托社会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
人社部门负责审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以及该类学校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民办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年金制度),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落实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会同教育部门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评优评先、继续教育和档案管理等权益。
发改部门负责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非学历教育等各层次教育结构优化和空间合理分布。
公安机关负责对民办学校校园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做好周边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校车安全的检测和监管,查处违反交通法规的校车。
民政部门负责民办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司法机关负责指导民办学校的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以及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规划部门负责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国土部门负责配合办理民办学校用地手续,对属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其教育设施用地,按照《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经营性学校用地,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协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以及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之和确定。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
水务、供电等部门负责落实符合规定的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
卫生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的卫生工作、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民办学校专项资金、扶贫资助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使用。
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民办学校的收费审批和监督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民办教育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发布广告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管民办学校食品安全,联合教育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集体食堂的量化分级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民办学校做好税务工作。
附件:清远市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建校用地优惠和建设工程规费减免项目表(试行)
附件
清远市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建校用地优惠
和建设工程规费减免项目表(试行)
序号 |
优惠及减免规费项目 |
优惠减免 |
备注 |
1 |
建校用地出让价(按基准地价) |
最高减30% |
|
2 |
土地证书工本费 |
减50% |
|
3 |
土地登记费:土地权属调查、土籍测绘类 |
减50% |
|
4 |
土地注册登记、发证类 |
全免 |
|
5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 |
减30% |
|
6 |
房产测绘收费 |
减50% |
|
7 |
房屋登记费 |
减50% |
|
8 |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
减50% |
|
9 |
绿化补偿费 |
减50% |
|
10 |
恢复绿化补偿费 |
减50% |
|
11 |
公证费 |
减50% |
|
12 |
征地、招投标、工程进度广告费、公布费 |
减50% |
|
13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教学楼) |
减50% |
含幼儿园 |
14 |
防雷设施检测服务费 |
减20% |
|
15 |
防雷设施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查费 |
全免 |
|
16 |
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 |
减50% |
|
17 |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
减15% |
|
18 |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现行标准) |
减50% |
|
19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现行标准) |
减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