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17001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第10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
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发展,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规范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保障停车场(库)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建设部、公安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停车场(库)是指除工业、物流、仓储外的各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应配套建设的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
第三条 本市清城区及清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停车位设置标准
第四条 凤城街办、东城街办、洲心街办、横荷街办、龙塘镇、太和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第五条 源潭镇、石角镇、太平镇行政区域范围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标准的60%执行。
第六条 飞来峡镇、三坑镇、山塘镇、禾云镇、石潭镇、浸潭镇、龙颈镇行政区域范围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标准的40%执行。
第七条 保障性住宅小区可不按附表标准执行,但要求在地面预留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八条 市区范围内,属于远离镇区居住组团、独立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以度假住宅为特征的郊区开发地块,停车位标准均按附表标准的60%执行。
第九条 附表中未涉及的大型项目、城市交通枢纽建筑等,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第十条 综合开发的用地,其总配建停车位应按照各类设施的配建标准分别计算,合并报建。
第十一条 部分历史遗留的按基底出让土地的项目,在不改变原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其停车位标准按原规划条件约定执行,但应尽量多设置室内室外停车位以满足停车要求。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项目,按原修规和原方案实施时,停车位标准按原标准执行;但当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修改或按已核发规划条件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当原停车位配置标准要求高于本标准时,所申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本停车位配置标准执行;当原停车位配置标准要求低于本标准时,所申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低于原停车位配置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下表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卸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当量换算。各类车型不同停车方式的停车位尺寸均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执行,微型车位按当量换算后的比例不得多于总有效车位的5%。
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
车型 |
微型 |
小型 |
轻型 |
中型 |
大型 |
换算系数 |
0.7 |
1.0 |
1.5 |
2.0 |
2.5 |
第三章 停车场(库)设置要求
第十四条 居住类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停车位,鼓励部分未出售的停车位用于出租。
第十五条 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的计算,地面及二层以上车库的按其建筑面积的30%纳入容积率的计算。
第十六条 配建的室内停车库(场)如采用机械式停车,其中非居住类建筑机械停车位计入有效停车位,但有效机械停车位的数量不得超过项目非居住类建筑总有效停车位的60%。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小于总停车位的10%。鼓励新建汽车4S店和公共停车场配套安装一定数量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配建停车位。
第十九条 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及城市绿地的前提下,在建筑退让城市道路或对外开放的居住区道路的范围内设置的临时停车位不计入需配建的停车位数,且停车位的出入口须集中设置,不得利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作为停车位的进出通道,每车位不得直对道路进出车辆。
第二十条 在满足停车位的进出通道独立设置且不占用道路用地和退让范围用地的情况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外设置的停车位应计入配建的停车位数。
第二十一条 配建停车场(库)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下车库地面必须采用耐磨、光洁地面装修材料,不得使用素混凝土或素水泥砂浆作为车库地面装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居住类开发地块的室外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10%;远离镇区居住组团、独立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以度假住宅为特征的郊区居住类开发地块的室外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30%。非居住类(如商业、教育等)开发地块的室外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30%。
第二十四条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绿化进行合理分隔,地面宜采用植草砖进行铺装。
第二十五条 停车位出现子母车位的情况时,子母车位均按一个标准车位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划许可建设停车场(库)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配建停车场(库)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清规〔2014〕123号)同时废止。
附表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
用途 |
分类 |
计算单位 |
标准车位数 |
自行车位数 |
备注 |
住 宅 |
住宅(含住宅式公寓) |
车位/标准户 |
1.0 |
|
|
商 业 |
商铺、综合性商业、批发市场、超市等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
|
宾馆、酒店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
|
|
独立餐饮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 |
|
|
|
肉菜市场、农贸市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2.0 |
|
|
办 公 |
行政、商业办公楼(含办公酒店式公寓)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 |
|
|
文 体 设 施 |
体育场馆等 |
车位/100座 |
4.0 |
|
|
会议中心 |
车位/100座 |
4.0 |
|
|
|
博物馆、图书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
|
|
展览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 |
|
|
|
医 疗 |
市级医院、综合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 |
|
每100张病床设2个以上有盖路旁停车处,供救护车使用 |
社区医院、门诊部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
1个以上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其它车辆使用 |
|
教 育 |
大学、大专院校 |
车位/100学生 |
2.5 |
35 |
|
中学 |
车位/100学生 |
2.0 |
25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小学 |
车位/100学生 |
1.5 |
5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幼儿园 |
车位/100学生 |
1.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公园 |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10 |
|
|
注:①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②住宅标准户:每计容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1标准户;
③表中建筑面积是指除停车库建筑面积外的计容总建筑面积,均不包括停车库建筑面积;
④自行车停车位按1.5M2/车位计,有自行车停车要求的项目应提供相应面积的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