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清远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土十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体目标,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总结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污染整治理经验,全面落实《土十条》、《省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
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全市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投入运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到2020年,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环境详查,掌握土壤环境状况
(一)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林地和草地,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水务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以废旧电子拆解、电镀、化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印染、铅酸蓄电池制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制革和医药制造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卫生计生局、国资委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的环境质量排查。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工作方案。结合全市“退二”及“三旧”改造推进工作,以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为重点,有序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环境排查。2019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排查工作,掌握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对重点行业新增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及时进行环境排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城乡规划局、卫生计生局、国资委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科学规划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2017年底前,配合国家、省基本确定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2018年底前,按要求完成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并投入运行。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八个县(市、区)内全覆盖。[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结合区域布局和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情况,提升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监测能力,重点提升土壤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加强土壤监测人才队伍建设,依托省级相关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参与人员培训。[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五)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与共享。配合国家和省统一要求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农业、地质等部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数据,整合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力争2018年底前向国家及广东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供相应数据。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并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土壤环境信息互通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加强源头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六)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城乡功能布局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结合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用地安排及建设项目选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林业局、农业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周边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以及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58号)、《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代建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七)严防工矿企业污染。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优化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开发利用布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加快整合优化规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严格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 5 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等规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环评论证或者探矿发现存在放射性风险的企业每年要参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61-2001)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根据国家经贸委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的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企业的目录,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逐步淘汰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到2020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上级下达减排任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开展全市固体废物专项检查,重点排查和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 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 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重点组织对电子拆解行业企业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进一步的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加强企业关闭搬迁的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当按要求制定残留污染物的监测、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落实]
(八)严格控制农业污染。参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2011年修订版)》(农农发〔2011〕3号)技术要求,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开展农作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进试点建设。鼓励有机肥与无机肥配合使用,推进种养结合,实现循环使用[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2020年起,英德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试点(英德市人民政府牵头,市农业局、财政局、供销合作社、环境保护局等参与)。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水稻、蔬菜、水果和茶叶等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工商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各级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与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推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鼓励和支持中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采取就地或附近消纳污染物生态养殖模式,推动养殖专业户实施粪便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到 2020 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以上。[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加强灌溉用水环境管理。开展灌溉水污染防治及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农业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九)减少和防范生活污染。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强化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加快县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镇转运站、村收集点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到2018年底,所有县(市、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基本建成无害化处理场,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一县一场”配置或统筹使用。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逐步淘汰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加强简易填埋场整治,到2018年底,完成全市6个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整治后评价等级要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中II级及以上,封场要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0-2010)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代建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切实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处置方式,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后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2009)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造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按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23号)和《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26号)的相关要求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代建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十)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和园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分类清单,报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广东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土地储备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定期评估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2020年底前,英德市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英德市人民政府牵头,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市农业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其追溯管理,农产品一旦超标,应采取措施避免流入市场[市农业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及周边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三)着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四)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强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制定实施相应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五)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园地、林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重点行业及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相关技术导则要求对土壤环境进行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估,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七)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200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1-2014代替HJ/T 25-1999)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3-2014代替HJ/T 25-1999)等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土地储备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已经收储的,或列入收储计划但调查评估责任主体缺失或者不明确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土地储备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十八)明确分用途管理措施。2017年起,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土地储备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参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 350-2007)等相关标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在修复达标后或规划调整后才能进入用地程序[市土地储备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土地储备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十九)落实各部门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工业企业地块再开发利用土壤调查评估、治理修复、治理修复验收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土地储备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土地储备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2017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土地环评、供地、规划、建设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土地储备局负责)
五、推进治理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大过失的,承担污染土壤修复的连带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土地储备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二十一)提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整合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部门等土壤相关成果资料,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在2017年9月底前,提出本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项目库,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变化和土地利用变更情况,定期对项目库更新完善。[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土地储备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二十二)有序开展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参照《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25.4-2014代替HJ/T 25-1999)等有关要求开展治理与修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2018年底前,清城区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清城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参与)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根据《关于印发〈农用地污染土壤修复项目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3号),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探索建立适合本地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佛冈县于2017年底前开展1项以上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佛冈县人民政府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到2020年底,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二十三)强化治理修复过程管理。科学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报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土地开发储备部门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城乡规划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严格控制二次污染。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当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进行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土地储备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成后,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土地开发储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规划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涉及污染耕地的,报送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涉及林地的,报送林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市林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对有关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形成的报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土地储备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六、落实属地责任,实施差异化管控
(二十四)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本工作方案的各项任务,结合《清远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等提出的目标任务,梳理和排查辖区内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开展有区域特色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各县(市、区)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并逐一落实到部门、镇街和重点行业企业。县级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每年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年度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分区差异化管控。结合各县(市、区)土壤环境现状、基础条件、地域特征和发展定位,推进落实差异化的土壤环境工作:
重点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村镇工业集聚区内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工业园区、重点监管尾矿库等区域。筛选并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县(市、区)属企业名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安全利用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农业局参与]。清新区、连州市、阳山县等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为重点,探索开展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清新区、连州市、阳山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农业局参与)。
清城区、清新区等要加强“退二”及“三旧”改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地块土壤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环境管理(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对于正在进行修复的地块,强化治理修复过程管理,严格控制二次污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建立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以及重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土壤环境监测档案,定期监测其土壤和地下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参与]。2018年起,清城区、阳山县、连南县、清新区、英德市等率先开始排查和整治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其余县(市、区)2019年起开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参与]
清城区继续加快推进电子废弃物拆解重金属污染治理,按照《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整治规划(2012-2020)》及相关年度计划要求,加快推进龙塘、石角各项电子废弃物拆解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2017年7月底前完成《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整治规划(2012~2020年)》实施效果中期评估和《规划》修编(报批稿);2017年底前完成园区建设在内的3大重点项目,完成全部历史遗留废渣的清运和安全阻隔工作、部分受污染农田和地块的修复及园区规范化管理等重点切断污染源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拆解场地和农田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在内的2大重点项目,实现拆解行业的清洁生产和产业升级,完成污染农田和污染地块的修复,全部园区实现规范性管理。目前正在开展《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整治规划(2012~2020年)》调规工作,待调规完成后,重点工程按新《规划》适时修改实施(清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盗采现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防治措施。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推进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确保安全闭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参与]。2018年,清新区全面启动新洲金矿尾矿整治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清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加强土壤环境管理的技术、执法、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监测装备的配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七、加强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
(二十六)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执法监管人员配置,结合国家、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对土壤环境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执法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为执法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土地储备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加强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2017年底前,完善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安全监管局、土地储备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二十七)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集中区域、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所在区域、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安全监管局、土地储备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八、强化科技支撑,推动土壤环保产业发展
(二十八)加强科技支撑与成果转化。通过相关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等研究,推进废旧电子拆解等行业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广泛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治理修复实用材料和装备国产化步伐。(市科技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推动土壤环保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引导,加快构建和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监理、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土壤污染防治产业链。规范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工商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完善激励政策。做好资金保障。市、县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预算中设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各类重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将农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纳入到农村土地整治五年行动规划中,统筹推进。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委农办、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制定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参照《关于印发〈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15〕501号)有关要求,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三十一)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场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鼓励各类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主体申请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国际资金,拓宽资本来源渠道,提升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申请、管理的正规化水平。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土地储备局等参与)
(三十二)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市政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公布全市各地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土壤环境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土地储备局、农业局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结合《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有关要求,建立公众参与土壤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种粮大户、畜禽养殖户、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等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土地储备局等参与)
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以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案件为重点,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探索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有力惩治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并督促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逐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程序衔接机制,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依据,依法追究污染土壤环境或破坏土壤生态行为的责任。(市检察院、市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以及专业展馆等方式,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相关科学知识。将土壤环境保护的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依托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采取组织参观、制作宣传手册、设置展馆等形式,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土地储备局、科技局等参与)
十、推进污染共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三十三)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本市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方案的落实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每年12月15日前农业、国土、住建和规划等主要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局、国资委、林业局、安全监管局、城乡规划局、土地储备局、代建局等参与)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自2017年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各自所属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五)严格目标评估考核。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结合上级部署和要求,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适时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将工作方案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清远市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分年度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部门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邀请第三方对土壤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工程进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并由人大、政协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参与)
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考核的,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公安局等参与)
注:文中所提规范、导则、标准等如有更新,以最新为准。
附件:1.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指标表
2.部门任务分工表
3.重点项目表
4.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企业清单
5.铅酸蓄电池企业清单
6.部分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清单
7.部分重点监管尾矿库清单
8.产粮(油)大县、生猪调出大县、蔬菜产业重
点县清单
9.重点工业园区清单
附件1
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指标表
序号 |
控制指标 |
2020年完成指标 |
1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90%左右 |
2 |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
90%以上 |
3 |
部分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 |
完成上级下达任务 |
4 |
化肥、农药利用率 |
40%以上 |
5 |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 |
90%以上 |
6 |
水稻、蔬菜、水果和茶叶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 |
30%以上 |
7 |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 |
75%以上 |
8 |
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 |
90%以上 |
9 |
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 |
完成上级下达任务 |
10 |
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 |
完成上级下达任务 |
11 |
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 |
完成上级下达任务 |
附件2
部门任务分工表
序号 |
条 |
款 |
任务措施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时限要求 |
1 |
一、 开展土壤环境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
(一)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
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 |
市农业局 |
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水务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2018年底 |
2 |
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 |
持续实施 |
||||
3 |
(二)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
完成全市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卫生计生局、国资委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2020年底 |
|
4 |
||||||
建立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 |
持续实施 |
|||||
5 |
(三)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质量排查 |
完成重点行业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排查工作,掌握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城乡规划局、卫生计生局、国资委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2019年底 |
|
6 |
|
|
对重点行业新增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及时进行环境排查。 |
|
|
持续实施 |
7 |
(四)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
配合国家、省基本确定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2017年底 |
|
8 |
按要求完成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并投入运行。 |
2018年底 |
||||
9 |
实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八个县(市、区)全覆盖。 |
2020年底 |
||||
10 |
提升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监测能力。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
11 |
依托省级相关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参与人员培训。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12 |
(五)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与共享 |
配合国家和省统一要求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时向国家及广东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供相应数据。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2018年底 |
|
13 |
||||||
14 |
|
|
建立并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
|
|
持续实施 |
15 |
二、 加强源头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 |
(六)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
加强城乡功能布局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
市发展改革局 |
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林业局、农业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16 |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17 |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周边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以及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参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 |
市发展改革局 |
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代建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18 |
(七)严防工矿企业污染 |
优化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开发利用布局。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19 |
加快整合优化规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
20 |
严格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 5 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 |
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21 |
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
22 |
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市安全监管局 |
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
23 |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环评论证或者探矿发现存在放射性风险的企业每年要相关规范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 |
持续实施 |
||
24 |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 |
市环境保护局 |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25 |
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
市发展改革局 |
市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26 |
逐步淘汰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27 |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上级下达减排任务。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2020年 |
||
28 |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重点组织对电子拆解行业企业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管。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
29 |
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进一步的清理整顿。 |
市发展改革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30 |
加强企业关闭搬迁的污染防治。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
31 |
(八)严格控制农业污染 |
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开展农作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进试点建设。鼓励有机肥与无机肥配合使用,推进种养结合,实现循环使用。 |
市农业局 |
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
32 |
英德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试点。 |
英德市人民政府 |
市农业局、财政局、供销合作社、环境保护局等 |
2020年起 |
||
33 |
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
市农业局 |
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
34 |
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水稻、蔬菜、水果和茶叶等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 |
2020年 |
||||
35 |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 |
市农业局 |
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工商局、供销合作社等 |
持续实施 |
||
36 |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
37 |
各级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与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
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
38 |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
2020年 |
||||
39 |
开展灌溉水污染防治及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达标,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农业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等 |
持续实施 |
||
40 |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
市农业局 |
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
41 |
(九)减少和防范生活污染 |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强化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代建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
42 |
加快县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镇转运站、村收集点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 |
持续实施 |
||||
43 |
所有县(市、区)按相关标准基本建成无害化处理场,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一县一场”配置或统筹使用。 |
2018年底 |
||||
44 |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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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完成全市6个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 |
2018年底 |
||||
46 |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按要按照相关要求完成达标改造。 |
市水务局 |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代建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2017年底 |
||
47 |
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
2017-2020年 |
||||
48 |
(十)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
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 |
持续实施 |
|
49 |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等 |
持续实施 |
||
50 |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
|||||
51 |
三、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
(十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
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 |
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 |
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 |
2020年底 |
52 |
|
(十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严格保护。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土地储备局等 |
持续实施 |
53 |
定期评估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
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 |
市国土资源局等 |
持续实施 |
||
54 |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发展改革局、水务局、农业局等 |
持续实施 |
||
55 |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
英德市人民政府 |
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 |
2020年 |
||
56 |
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
市农业局 |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
57 |
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其追溯管理,农产品一旦超标,应采取措施避免流入市场。 |
市农业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
58 |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
市农业局 |
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
59 |
防控企业污染。 |
市发展改革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
60 |
(十三)着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要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
市农业局 |
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
61 |
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
2020年 |
||||
62 |
(十四)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
加强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
63 |
制定实施相应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
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2020年 |
||
64 |
(十五)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 |
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度污染园地、林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 |
市农业局、林业局 |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
65 |
四、 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
重点行业及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土壤环境进行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估。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66 |
(十七)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
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参照相关技术导则等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土地储备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2017年起 |
|
67 |
已经收储的地块,或列入收储计划但调查评估责任主体缺失或者不明确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
市土地储备局 |
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68 |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等 |
2018年起 |
||
69 |
(十八)明确分用途管理措施 |
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土地储备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2017年起 |
|
70 |
参照相关标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修复达标后或规划调整后进入用地程序。 |
市土地储备局 |
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71 |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进行环境风险管控。 |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土地储备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 |
持续实施 |
||
72 |
(十九)落实各部门管理职责 |
加强工业企业地块再开发利用土壤调查评估、治理修复、治理修复验收的环境监管。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土地储备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 |
持续实施 |
|
73 |
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环境保护局、土地储备局、城乡规划局等 |
持续实施 |
||
74 |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环境保护局等 |
持续实施 |
||
75 |
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市环境保护局等 |
持续实施 |
||
76 |
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
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土地储备局负责 |
2017年底 |
|||
77 |
五、 推进治理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
(二十)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主体缺失或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相关责任。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土地储备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78 |
(二十一)提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
提出本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项目库,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土地储备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2017年9月底 |
|
79 |
(二十二)有序开展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 |
以拟开发建设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参照有关要求开展治理与修复。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80 |
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
清城区人民政府 |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 |
2018年底 |
||
81 |
开展1项以上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
佛冈县人民政府 |
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等 |
2017年底 |
||
82 |
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探索建立适合本地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 |
市农业局 |
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到2020年底,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
2020年底 |
|||||
83 |
(二十三)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管理 |
科学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污染地块修复实施方案报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土地开发储备部门备案。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城乡规划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84 |
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制定。 |
市农业局 |
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
85 |
严格控制二次污染。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土地储备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
持续实施 |
||
86 |
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涉及建设用地的,将治理修复后的相关资料报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土地开发储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规划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
持续实施 |
||
87 |
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涉及污染耕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送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
市农业局 |
市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88 |
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涉及林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送林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
市林业局 |
市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89 |
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
持续实施 |
||
90 |
对有关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形成的报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
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土地储备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
持续实施 |
|||
91 |
六、 落实属地责任,实施差异化管控 |
(二十四)落实属地责任 |
各县(市、区)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7年6月底 |
|
92 |
每年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年度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
持续实施 |
||||
93 |
(二十五)差异化管控土壤污染 |
重点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村镇工业集聚区内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工业园区、重点监管尾矿库等区域。筛选并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县(市、区)属企业名单。 |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
持续实施 |
||
94 |
安全利用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农业局参与 |
持续实施 |
|||
95 |
清新区、连州市、阳山县等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为重点,探索开展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 |
清新区、连州市、阳山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农业局参与 |
||||
96 |
清城区、清新区等要加强“退二”及“三旧”改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地块土壤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环境管理。 |
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
持续实施 |
|||
97 |
对于正在进行修复的地块,强化治理修复过程管理,严格控制二次污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
||||
98 |
建立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以及重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土壤环境监测档案,定期监测其土壤和地下水。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
持续实施 |
|||
99 |
2018年起,清城区、阳山县、连南县、清新区、英德市等率先开始排查和整治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其余县(市、区)2019年起开始。 |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参与 |
2018年起 |
|||
100 |
2017年7月底前完成《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整治规划(2012~2020年)》实施效果中期评估和《规划》修编(报批稿)。 |
清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
2017年7月底 |
|||
101 |
2017年底前完成园区建设在内的3大重点项目,完成全部历史遗留废渣的清运和安全阻隔工作、部分受污染农田和地块的修复及园区规范化管理等重点切断污染源工作。 |
2017年底 |
||||
102 |
2020年底前,完成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拆解场地和农田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在内的2大重点项目,实现拆解行业的清洁生产和产业升级,完成污染农田和污染地块的修复,全部园区实现规范性管理。 |
2020年底 |
||||
103 |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盗采现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防治措施。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推进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确保安全闭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
持续实施 |
|||
104 |
新洲金矿尾矿整治。 |
清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
2020年底 |
|||
105 |
加强土壤环境管理的技术、执法、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监测装备的配置。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等 |
持续实施 |
|||
106 |
七、 加强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 |
(二十六)加强能力建设 |
加强土壤环境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执法监管人员配置,对土壤环境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执法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土地储备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107 |
加强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安全监管局、土地储备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2017年底 |
||
108 |
(二十七)加大执法力度 |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安全监管局、土地储备局、各相关市、区县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
109 |
八、 强化科技支撑,推动土壤环保产业发展 |
(二十八)加强科技支撑与成果转化 |
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等研究,推进废旧电子拆解等行业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研究。 |
市科技局 |
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等 |
持续实施 |
110 |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
市科技局 |
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等 |
持续实施 |
||
111 |
(二十九)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
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加快构建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产业链。规范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 |
市发展改革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工商局等 |
持续实施 |
|
112 |
九、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
(三十)完善激励政策 |
做好资金保障。市、县级政府预算中设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将农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纳入到农村土地整治五年行动规划中,统筹推进。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
市财政局 |
市委农办、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
持续实施 |
113 |
制定完善激励政策。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 |
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供销合作社等 |
持续实施 |
||
114 |
(三十一)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场机制 |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鼓励各类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主体申请国际资金,拓宽资本来源渠道。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
市发展改革局 |
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土地储备局等 |
持续实施 |
|
115 |
(三十二)加强社会监督 |
推进信息公开。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土地储备局、农业局等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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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引导公众参与。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土地储备局等 |
持续实施 |
||
117 |
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
市检查局、中级人民法院 |
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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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开展宣传教育。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土地储备局、科技局等 |
持续实施 |
||
119 |
十、 推进污染共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
(三十三)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
建立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局、国资委、林业局、安全监管局、城乡规划局、土地储备局、代建局等 |
持续实施 |
120 |
每年12月15日前各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汇总。 |
持续实施 |
||||
121 |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 |
2017年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各自所属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等 |
2017年起 |
|
122 |
(三十五)严格目标评估考核 |
适时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计局等 |
按上级要求 |
|
123 |
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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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严格责任追究。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公安局等 |
持续实施 |
附件3
重点项目表
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内容 |
建设年限 |
责任单位 |
1 |
土壤环境详查 |
农用地土壤环境调查 |
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 |
2018年底前 |
市农业局 |
2 |
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 |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
2019年底前 |
市环境保护局 |
|
3 |
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环境排查 |
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排查工作,掌握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
2019年底前 |
市环境保护局 |
|
4 |
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
科学规划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
2020年底前 |
市环境保护局 |
|
5 |
污染源头监管 |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到2020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上级下达减排任务 |
2020年底前 |
市环境保护局 |
|
6 |
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试点。 |
2020年底前 |
英德市人民政府 |
||
7 |
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水稻、蔬菜、水果和茶叶等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 |
2020年底前 |
市农业局 |
||
8 |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
2020年底前 |
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 |
||
9 |
简易填埋场整治工程 |
到2018年底,所有县(市、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101号)基本建成无害化处理场,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一县一场”配置或统筹使用。 |
2018年底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到2018年底,完成全市6个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整治后评价等级要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中II级及以上,封场要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0-2010)执行。 |
|||||
10 |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按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23号)和《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26号)的相关要求完成达标改造。 |
2017年底前 |
市水务局 |
||
11 |
2020年底前,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
2020年底前 |
市水务局 |
||
12 |
耕地安全利用 |
农用地分类管理 |
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2020年底前,完成分类清单,报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广东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
2020年底前 |
市农业局 |
13 |
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域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
2020年底前 |
市农业局 |
|
14 |
|
重污染耕地管控 |
制定实施相应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
2020年底前 |
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
15 |
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
提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
提出本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项目库。 |
2017年9月底前 |
市环境保护局 |
16 |
《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整治规划(2012~2020年)》实施效果中期评估和《规划》修编 |
全面调查整治后的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以及污染状况进一步摸查,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整治规划(2012~2020年)>的中期评估报告》及《<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整治规划(2012~2020年)>的中期修编报告大纲》(报批稿),为下一步的整治工作提供更科学严谨的依据和方向。 |
2017年7月底前 |
清城区人民政府 |
|
17 |
园区建设 |
园区选址、规划,土地利用功能调整,园区可行性论证,等,加快建设进度,各集聚园区力争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污水设施建设,并申请环保竣工验收。 |
2017年底前 |
清城区人民政府 |
|
18 |
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拆解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首期工程 |
散户整治、园区建设、14个遗留堆渣(约5000吨)的清运、3个场地的修复示范、60亩农田的修复示范等 |
|||
19 |
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拆解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二期、三期工程 |
14个堆渣清运(约7000吨)、4个堆渣阻隔、污染农田和场地的补充调查,400亩农田修复,约1900立方米场地修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1、编制《清远市进口固废全过程环境管理规范》;2、建立清远市固体废物监管信息平台。并在下一步例如中期评估和修编范畴)、产业升级跟踪评估体系(1、编制集聚园区整治实施效果评估;2、清远市拆解产业升级跟踪评估体系构建)、全部历史遗留废渣的清运和安全阻隔、废覆铜板湿法分选残渣资源化利用项目1、建设覆铜板残渣资源化中试示范线;2、覆铜板分选残渣产生现状调研;3、进行覆铜板分选残渣管理现状评估;4、建设处理能力为1t/d覆铜板分选残渣资源化示范工程) |
|||
20 |
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拆解场地和农田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 |
4个污染场地的修复和200亩农田的修复 |
2020年底前 |
||
21 |
清远市龙塘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环境综合治理 |
对剩余的10个遗留堆渣和散户整治清理出的堆渣进行清运;对剩余7个堆点进行安全阻隔;全区涉重企业监控管理平台。 |
|||
22 |
典型农田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项目 |
选取典型农田开展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项目。 |
2020年底前 |
佛冈县人民政府 |
|
23 |
尾矿库整治 |
新洲金矿尾矿整治项目 |
包括矿渣综合利用、矿区清污分流、矿区外排水处理以及生态恢复等工程。 |
2020年底前 |
清新区人民政府 |
24 |
能力建设 |
管理能力建设 |
加强土壤环境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执法监管人员配置。 |
2020年 |
市环境保护局 |
25 |
监测能力建设 |
提升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监测能力,加强土壤监测人才队伍建设。 |
2020年 |
市环境保护局 |
附件4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企业清单
序号 |
行政区 |
企业名称 |
1 |
清城区 |
|
2 |
清城区 |
|
3 |
清城区 |
|
4 |
清城区 |
|
5 |
清新区 |
|
6 |
清城区 |
|
7 |
英德市 |
|
8 |
英德市 |
|
9 |
英德市 |
英德市伟洁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
10 |
阳山县 |
清远市永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附件5
铅酸蓄电池企业清单
序号 |
行政区 |
企业名称 |
1 |
清城区 |
|
2 |
清城区 |
|
3 |
清城区 |
|
4 |
清城区 |
|
5 |
英德市 |
|
6 |
英德市 |
|
7 |
英德市 |
|
8 |
英德市 |
附件6
部分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清单
序号 |
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名称 |
1 |
佛冈县垃圾处理厂 |
2 |
阳山县城北水沉坟垃圾处理场 |
3 |
连山县田鸡儿冲生活垃圾填埋场 |
4 |
连南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 |
5 |
英德市老虎岩垃圾填埋场 |
6 |
连州市俞屋寨垃圾填埋场 |
附件7
部分重点监管尾矿库清单
序号 |
尾矿库名称 |
现状库容 (万立方米) |
许可情况 (有效期) |
使用情况 |
1 |
阳山县江瑛镇陆仔埪温榜山铅锌矿尾矿库 |
99 |
2016.05.08 |
使用中 |
2 |
阳山县光辉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 |
6 |
2010.07.10 |
拟闭库 |
3 |
阳山县黎埠寨塘选矿厂尾矿库 |
30 |
无 |
拟闭库 |
4 |
连南瑶族自治县大麦山矿业场尾矿库 |
143 |
无 |
拟销库 |
附件8
产粮(油)大县、生猪调出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清单
序号 |
县(市、区) |
备注 |
1 |
清新区 |
生猪调出大县 |
2 |
连州市 |
生猪调出大县 |
3 |
阳山县 |
生猪调出大县 |
4 |
英德市 |
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大县 |
附件9
重点工业园区清单
序号 |
行政区 |
园区名称 |
主要产业 |
1 |
清新区 |
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 |
新型建材(陶瓷)、五金、机械 |
2 |
英德市 |
广州白云(英德)产业转移工业园 |
轻工(皮革、纸品、纺织服装)、机械加工、电子装配 |
3 |
英德市 |
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 |
现代制造业、服务业(生产、生活、旅游) |
4 |
清新区 |
清远市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清新县太平镇龙湾电镀定点基地 |
电镀 |
5 |
清城区 |
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含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 |
生物医药、化工材料、纺织服装、电子、汽车配件、新材料 |
6 |
连州市 |
东莞(清远连阳)产业转移工业园A区 |
食品、服装、玩具及多功能复合材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