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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7-12-28 02:37: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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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BG2017019

清远市水务局文件

 

 

清水规范〔20171

 

清远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水务局

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局直属各单位,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许可(审批)改革的行政规章以及法规性文件精神,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现将《清远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修订)》印发给你们,即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清远市水务局行政审批科反映。

 

    附件:清远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清远市水务局

20171228

 

附件:清远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根据清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政府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016年版)》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等规定,清远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具体如下

一、河道采砂许可

二、取水许可

三、市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四、迁移、损坏市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五、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准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七、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装机2000-5000千瓦且附属水库为小型及以下水电站技术改造、中型机电排灌工程、中型灌区(1-30万亩)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子项)

2.装机5000千瓦(含)~50000千瓦(含)和装机2000千瓦(含)~5000千瓦(含)且其附属水库为大中型的新建、重建、和扩建水电站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除新建的附属水库为中型以上或坝高大于50m以发电为主的小水电工程外)(子项)

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子项)

4.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子项)

八、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九、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2013年第一批委托事项第9项、第二批委托事项第4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清城区、清新区范围)”委托清城区、清新区水务部门实施)

十、在市管权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十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十二、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2013年第一批委托事项第8项、第二批委托事项第3项:“河道滩地堤防占用许可(清城区、清新区范围)”委托清城区、清新区水务部门实施)

十三、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审批(2013年第一批委托事项第10项、第二批委托事项第5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清城、清新区范围)”委托清城区、清新区水务部门实施)

十四、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十五、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一、河道采砂许可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订)第三十九条;

2.《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修订)第二十六条;

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中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8项。

(二)办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受理范围

省管河道采砂许可(北江干流清远河段)

(四)办理条件

1.有河砂开采权中标通知书或市政府授权开采经营北江干流河砂的文件及河砂开采劳务中标通知书;

2.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3.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4.用船舶采砂的,拟采砂船舶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5.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6.已与市水务局签订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

(五)提交材料

1.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3.河砂开采权中标通知书或市政府授权开采经营北江干流河砂的文件及河砂开采劳务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4.采砂人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或办理人身份证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劳务中标人法人代表及身份证;(原件查验,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5.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和采砂船舶的证书(原件查验,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6.与市水务局签订的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7.河砂开采权首期出让费的进账单及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原件查验,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六)收费种类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窗口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资料——现场审核资料——接受资料——网上录入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录入资料——网上初审资料——接受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二、取水许可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条;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八条;

5.《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二)办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受理范围

1.日取地表水不满15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

2.总装机5000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

3.日取地下水单井2000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4.日取地表水5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5万立方米的非农业取水;

5.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的农业取水;

6.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

(四)办理条件

1.符合依法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具有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或相关文件;

2.符合用水定额要求;

3.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规定;

4.已妥善处理与第三者的利害关系。

(五)提交材料

1.申请函(原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3.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5份);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

5.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资料(协议或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6.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六)收费种类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窗口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资料——现场审核资料——接受资料——网上录入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录入资料——网上初审资料——接受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三、市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一)实施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二)办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办理条件

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3.不妨碍防洪抢险;

4.项目实施后,对行洪、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提交材料

1.申请函(原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3、工程建设设计报告(方案)(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4、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5.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6.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五)收费种类

不收费

(六)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除外)

窗口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资料——现场审核资料——接受资料——网上录入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录入资料——网上初审资料——接受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四、迁移、损坏市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一)实施依据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办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办理条件

1.迁移、损坏及占用、影响工程设施方案已按有关规定编制完成;

2.迁移、损坏市管水利工程设施的,须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

3.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须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4.占用、影响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须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

(四)提交材料

1.申请函(原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5.迁移、损坏市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方案(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五)收费种类

不收费

(六)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除外)

窗口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资料——现场审核资料——接受资料——网上录入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录入资料——网上初审资料——接受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五、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准

(一)实施依据

1.《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152号);

2.《清远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清府办[2013]51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办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受理范围

新城区范围内排水户(不含旧城、高新区)

(四)办理条件

1.符合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条件,办理好排水设施接驳手续;

2.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提交材料

1.身份证明(办理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2.排水许可申请表(附清远市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申请表)(原件2份);

3.接驳设施验收的有关资料,排水管网图以及与城市排水系统连接的施工图(原件、复印件各1份);

4.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5.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资料(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6.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资料(沉淀池、隔油池等内部处理设施的竣工图、验收报告等,由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7.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总平面图、规划排水平面图(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六)收费种类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窗口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资料——现场审核资料——接受资料——网上录入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录入资料——网上初审资料——接受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

3.《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第二十三条;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第八条;

5.《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44项。

(二)办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受理范围

1.省级立项的占地2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

2.跨地区项目的生产建设项目。

(四)办理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五)提交材料

1.申请函(原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3.有关部门批准开发建设项目的文件或发改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4.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或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意见(矿山类项目)或园区规划评审意见(园区或城镇建设类项目)(建设项目需原件2份,矿山类项目、园区或城镇建设类项目需复印件2份);

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

(六)收费种类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除外)

七、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装机2000-5000千瓦且附属水库为小型及以下的小水电站技术改造、中型机电排灌工程、中型灌区(1-30万亩)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实施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169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45项;

2.办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办理条件

1)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2)初步设计文件已按《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小型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1792011)的要求编制完成;

3)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已提交初审意见。

4.提交材料

1)申请函(原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3)上报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目录清单(8份);

4)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原件、复印件共8份);

 5)初步设计报告书(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6)主要工程量计算书(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7)水文分析复核报告或设计报告中有水文分析章节(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8)水土保持专项设计报告或设计报告中有水土保持章节或水土保持专项批复文件(报告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或水土保持专项批复文件复印件8份);

 9)工程地质报告(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10)防雷、机电、金属结构设备专题论证报告或设计报告中有防雷、机电、金属结构设备的章节(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11)工程投资概算书(含光盘)(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12)工程设计图纸(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13)工程设计计算书(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14)勘测、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8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15)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立项批文或不需立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8份,需盖申请人章);

16)当地建设部门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资料(复印件8份)。

5.收费种类

不收费

6.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除外)

(二)装机5000千瓦(含)~50000千瓦(含)和装机2000千瓦(含)~5000千瓦(含)且其附属水库为大中型的新建、重建、和扩建水电站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除新建的附属水库为中型以上或坝高大于50m以发电为主的小水电工程外)

1.实施依据

1)《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十二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的决定》(粤府〔201524号)广东省水利厅权责清单(职能调整目录):下放地级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办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办理条件

1)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2)初步设计文件已按《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小型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1792011)的要求编制完成;

3)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已提交初审意见。

4.提交材料

1)申请函(原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3)上报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目录清单(8份);

4)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原件、复印件共8份);

   5)初步设计报告书(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6)主要工程量计算书(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7)水文分析复核报告或设计报告中有水文分析章节(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8)水土保持专项设计报告或设计报告中有水土保持章节或水土保持专项批复文件(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或水土保持专项批复文件8份);

   9)工程地质报告(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10)防雷、机电、金属结构设备专题论证报告或设计报告中有机电、金属结构设备的章节(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11)工程投资概算书(含光盘)(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12)工程设计图纸(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13)工程设计计算书(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14)勘测、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8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15)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立项批文或不需立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8份,需盖申请人章);

16)当地建设部门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资料(复印件8份)。

5.收费种类

不收费

6.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除外)

(三)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条。

2.办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受理范围

1)已完成立项程序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

2)规模1000千瓦及以上至2000千瓦水电站工程;

3)装机500千瓦(山区100千瓦)及以上至1000千瓦的机电排灌工程。

4.办理条件

1)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2)初步设计文件已按《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的要求编制完成;

3)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已提交初审意见或备案意见

5.提交材料

1)申请函(原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3)上报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目录清单(8份);

4)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原件、复印件共8份);

   5)初步设计报告书(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6)主要工程量计算书(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7)水文分析复核报告或设计报告中有水文分析章节(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8)水土保持专项设计报告或设计报告中有水土保持章节或水土保持专项批复文件(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或水土保持专项批复文件8份);

   9)工程地质报告(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10)防雷、机电、金属结构设备专题论证报告或初设报告中有机电、金属结构设备章节(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11)工程投资概算书(含光盘)(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12)工程设计图纸(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13)工程设计计算书(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14)勘测、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8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15)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立项批文或不需立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8份,需盖申请人章);

16)当地建设部门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资料(复印件8份)。

6.收费种类

不收费

7.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除外)

(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1.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1项。

2.办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办理条件

1)初步设计文件已按《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广东省山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指南》等的要求编制完成;

2)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已提交初审意见。

4.提交材料

1)申请函(原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3)上报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目录清单(8份);

4)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原件、复印件共8份);

   5)初步设计报告书(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6)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图纸(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7)工程设计图纸(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8)工程量计算书(复印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9)工程概算书(含光盘)(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10)当地建设部门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资料(8份)。

5.收费种类

不收费

6.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除外)

窗口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资料——现场审核资料——接受资料——网上录入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录入资料——网上初审资料——接受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八、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4.《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二)办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办理条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其取水许可已审批发证。

(四)提交材料

1.申请函(原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编制单位章);

4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五)收费种类

不收费

(六)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除外)

窗口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资料——现场审核资料——接受资料——网上录入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录入资料——网上初审资料——接受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十、在市管权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一)实施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二)办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办理条件

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2.不妨碍防洪抢险;

3.对市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已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四)提交材料

1.申请函(原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出具的意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5.生产经营活动项目方案(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需盖申请人章)。

(五)收费种类

不收费

(六)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除外)

窗口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资料——现场审核资料——接受资料——网上录入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录入资料——网上初审资料——接受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十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修订)第十七条;

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水利部令第31号);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办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受理范围

市管权限水利工程

(四)办理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4.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五)提交资料

1.申请函(原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原件2份);

4.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

5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协议或证明(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公章)。

(六)收费种类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除外)

窗口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资料——现场审核资料——接受资料——网上录入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录入资料——网上初审资料——接受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十四、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3.《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一条;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二)办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办理条件

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3.不妨碍防洪抢险;

4.项目实施后,对行洪、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提交资料

1.申请函(原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6。工程建设方案及图纸(原件8份,电子版文件(pdf/jpg/doc等格式)1份)。

(五)收费种类

不收费

(六)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除外)

窗口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资料——现场审核资料——接受资料——网上录入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录入资料——网上初审资料——接受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十五、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一)实施依据

1.《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152号);

2.《清远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清府办[2013]51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办理对象

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受理范围

新城区范围内排水户(不含旧城、高新区)

(四)办理条件

1.符合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条件,办理好排水设施接驳手续;

2.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提交材料

1.身份证明(办理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2.排水许可申请表(附清远市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申请表)(原件2份);

3.接驳设施验收的有关资料,排水管网图以及与城市排水系统连接的施工图(原件、复印件各1份);

4.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5.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资料(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6.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资料(沉淀池、隔油池等内部处理设施的竣工图、验收报告等,由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7.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总平面图、规划排水平面图(复印件2份,需盖申请人章)。

(六)收费种类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窗口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资料——现场审核资料——接受资料——网上录入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录入资料——网上初审资料——接受资料——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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