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五公开 > 决策公开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时间:2019-04-03 02:35:04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字体:

  QYFG2019006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市政府对涉及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清理,现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清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清府﹝2011﹞38号);

  二、《关于调整市区范围内经营单位和企业堤围防护费标准的通告》(清府﹝2009﹞98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8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