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2007〕75号
印发关于缓解我市电力紧张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缓解我市电力紧张的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缓解我市电力紧张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改变我市目前电力供应紧张状况,加强节能管理,提高效能,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约用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加强节电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对资源的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使节电成为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自觉行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市经贸局、各县(市、区)节约用电主管部门要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合理调配各企业、公共场所的用电。
第五条 提高外电源供应能力。在保证省分配给我市省网电力负荷指标足额供给的基础上,各级应积极主动地向上级反映我市电力紧缺情况,争取上级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增加我市省网电力负荷分配指标。
第六条 提高地方电源发电能力。加强对小水电和火力发电厂的管理,有序调度,争取多发电;各级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大力引入湘、桂小水电,尽最大努力解决我市部分电力缺口问题。
第七条 对公共用电进行科学合理调控。推行“光亮工程减时减半”政策,对所有道路、桥梁、公园等公共场所灯饰夜间实行间隔关闭;广告照明、霓虹灯、外墙灯必须关闭;各大商场、娱乐场所、商务楼和宾馆等使用的中央空调,室内空调使用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将空调温度控制在26℃以上。
第八条 加强电力需求管理,进一步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加强负荷管理,努力转移高峰负荷;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合理引导电力消费。
第九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错峰用电方案。根据错峰形势和需要,必要时将普通工业专变用户纳入参与错峰用电,确保居民生活用电、重要单位正常用电不受影响,最大限度保证高科技企业和纳税对环境污染少的重点支持企业用电的需要。对耗能高、产业技术落后,纳税少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的企业要采取限电措施。
第十条 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鼓励企业在非常时期,多管齐下,自备发电机,以解决电力供不应求的矛盾。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加快制定实施细则,加强节电执法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玫缧形,对拒不执行错峰或错峰容量未能达到要求的用电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的技术创新,建立和完善节约用电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约用电技术市场。对在节电降耗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各用电企业应当制定奖惩办法,对在单位产品电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对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指标的,限期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上级规定的权限,实施限量用电管理或停业整顿。
第十五条 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严格限制高耗电、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限制和陶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十六条 继续抓好有色金属、建材、陶瓷等高耗电行业节电管理,加快节电技术改造,推广节电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
第十七条 加快电网建设。将电网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大电网建设民事工作协调力度;简化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审查手续;营造良好的电网建设舆论氛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所属各县(市、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