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出让行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工业产业布局,建立工业项目用地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精神,明确各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出让最低价,现将整理后的《清远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和《清远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最低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国土资垂芾聿棵疟赴浮
二、规范工业项目用地合同管理。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严格工业用地出让价款。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必须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但对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电〔2009〕290号)规定,属于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或属于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用地,其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四、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对不按《控制指标》及《最低价标准》规定标准执行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一○年九月一日
清远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表1)、容积率控制指标(表2)、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2)共五部分组成。国家或省对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