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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3-08 07:17:1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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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清远市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质量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7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12〕7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省的决定》(粤府〔2013〕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质量官(CQO)是企业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质量工作,不断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第三条  清远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建立首席质量官人才库,组织开展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和指导等工作。

各(县、区)质监局负责在辖区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

第四条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建立首席质量官机制。

第五条  首席质量官工作职责:

(一)向企业决策层提出加强质量工作的措施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本企业各岗位质量工作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部署对原料进厂、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的检查把关;

(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

(四)组织实施质量改进、质量攻关等群众性质量活动;

实施质量成本管理,加强质量统计分析;主持本企业内质量考核,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

(五)组织制定企业质量发展战略、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和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开展质量教育培训;建设企业质量文化等;

(六)企业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首席质量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首席质量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敢于负责,努力提升企业质量体系;

(二)熟悉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政策;

(三)取得中级以上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质量工作经历;

(四)履行职责应保持充分的工作独立性,能够作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不受其它利益或压力的干扰;

(五)经过质检部门组织的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并接受年度继续教育。

第七条  企业应当重视首席质量官及质量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鼓励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参加首席质量官的培训教育。

第八条  质监部门应加强对首席质量官的培训辅导。 经质监部门或质监部门认可的机构组织培训,通过首席质量官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发给培训证书。

取得首席质量官资格证书并完成《质量课题改进计划》的人员,纳入清远市企业首席质量官人才库,并参加质监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九条  清远市质监局负责清远市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设立首席质量官,应遵循企业自愿、政府推动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组织建立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县级质监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本地政府将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作为质量强市、县的重要举措,出台质量激励政策,为广大企业提供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服务。

第十条  要加大首席质量官制度的推进力度,定期组织首席质量官开展质量攻关、管理改进和质量创新,推广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经验、成果,表彰奖励优秀首席质量官。

第十一条  首席质量官作为对企业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质量第一负责人,一般应设在企业决策层,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选拔任命,并授权其开展工作。企业的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质量安全等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应当隶属于首席质量官直接领导。首席质量官应由所在企业任命,并颁发聘书。聘任期限为两年。

第十二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工作程序,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帮助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

(一)要督促试点企业构建保障首席质量官职责权利的有效机制,指导首席质量官切实开展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监部门可以建议首席质量官所在企业解除聘任:

(1)对企业质量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2)未完成相关继续教育课程和质量工作绩效的;

(3)未按时提供履职报告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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