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贸市场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自我市开展农贸市场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后,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经营规范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等都得到了明显提升,但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等现象仍比较突出。为提升城市形象,营造良好的公平交易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清远市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农贸市场周边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地应科学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原则上农贸市场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对在依法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外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等行为进行整治,加强日常巡查和严格执法, 取缔场外经营。(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三、取缔农贸市场周边固定商铺无照(营业执照)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
四、取缔农贸市场周边固定商铺无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除外)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把好食品经营准入关,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共同确保农贸市场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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