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质监局关于印发2015年清远市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产品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局,质计所:
根据《广东省质监局印发2015年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粤质监监函〔2014〕737号)(附件1)要求,结合我市的产业结构和工业发展情况以及质计所的检验能力,市局制订了《清远市质监局201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产品目录》(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局、质计所要配合做好省、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实施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任务的质检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发现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局负责按《清远市质监局201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产品目录》适时组织实施2015年清远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二、各县(市、区)局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及拒绝抽查企业,要依法及时处理。
三、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的有关规定。质计所在执行监督抽查任务时,请认真与被抽查企业沟通,了解被抽查的产品6个月内有无被上级部门抽查过,是否合格。若6个月内被上级部门抽查过又检验合格的,不得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在6个月周期内重复进行监督抽查。并收集相关材料报市局质量科。
四、质计所必需按照相应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必需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业产品,标称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执行标准、型号规格、标称合格,有外包装的包装必需完整;纳入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管理的须有相关标识的产品。抽样人员在抽样时发现被抽样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者是属于国家淘汰的产品,应立即停止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的抽样,并收集相关材料报市局质量科。
五、样品应在企业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一家企业原则上每种产品只抽取一种型号、规格的产品。
六、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的精神,自2014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免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省级收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
七、各县(市、区)局和质计所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纪律,在抽样前和检验过程中不得将抽样和检验信息通知相关企业,以保证抽样的随机性、突击性和公正性。未经市局同意,不得对外发布、泄漏产品质量抽查信息。
附件:1.
2.
清远市质监局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