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18003
清食药监许〔2018〕41号
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小餐饮经营许可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小餐饮经营许可工作指导意见》经2017年12月8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7日
清远市小餐饮经营许可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餐饮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小餐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
本指导意见所称小餐饮经营是指有固定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符合餐饮经营“ 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小食品店、农家乐等。
农村地区小餐饮经营的面积标准适当调整到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
二、选址要求
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小餐饮经营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应设在饮用水水源地区。否则,需配置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污设备设施。
三、场所要求
(一)食品加工处理区、售卖区必须在室内,食品加工处理区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快餐店、饮品店、小食品店的食品加工处理区面积放宽至不少于5平方米。
(二)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洗消、原料存放等功能区域划分应明显,相应的设施设备须标识清楚,功能不得混用。
(三)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洗消等场所地面平整、不透水、易清洗,并有排水系统,应贴1.5米或以上不易脱落,不易腐蚀污染,易清洁的墙裙。
(三)热加工区有纱窗(门)、灭蝇灯等防尘防虫防鼠设施,有充足的照明设施。
四、清洗保洁要求
(一)原料清洗池(设施)和餐具洗消池(设施)分开设置。
原料清洗池(容器)设置1个以上。
餐用具洗消池(容器)设置2个以上,其中,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置3个餐用具洗消池(容器)并分别按清洗、冲洗、消毒等功用标识清楚,不得混用;使用热力消毒的至少设置2个餐用具洗消池(容器),即(一过、二洗池)。
使用容器代替水池的,应设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各清洗池(容器)标识清楚。
以上洗消池(或容器)的规格(长、宽、高)必须符合实际可操作性。
(二)设密闭餐具贮存保洁设施,洗净消毒的餐具应存放在密闭的保洁柜内。
五、存储要求
设食品存放架,食品和食品容器上架存放,生、熟分开存放,并标识清楚。
设冰箱或冰柜,生、熟食品应分别用容器(食品级)密封保鲜分开存放,并标识清楚。
六、操作区要求
(一)小餐饮店经营糕点类食品和自制饮品,应分别设置相应的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要求地面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场所内设专用冷藏设施;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二)小餐饮店供应无需改刀的烧卤熟肉制品,未能设置专间的,须配备“防蝇、防尘、防鼠”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立体售卖烧卤熟肉柜,不得在室外销售。售卖柜就近处应设洗手消毒及更衣设施。
(三)快餐店集中制作的快餐食品需陈列进行散卖的,原则上应设配餐间,如未能设置配餐间的,须配备“防蝇、防尘、防鼠”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食品售卖柜,不得在室外销售。
售卖柜就近处应设洗手消毒及更衣设施。
七、食品用水及其它
(一)食品清洗、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自备水源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包括自制饮品)的水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三)厕所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
八、其他要求
(一)直接接触食品设施及食品处理区域的建设(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无毒无害,易于清洁原则,如:不锈钢、铝合金、铝塑、塑料(食品级)、防水木材等均可。如无特别规定,不得要求经营者使用指定材料。
(二)食品加工处理区地面要求平整、洁净、无裂缝。
九、实施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