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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军分区关于批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清远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12-30 19:15:2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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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军分区关于批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清远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府〔202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驻清各部队: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清远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清远军分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清远军分区        

2020年12月30日          




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清远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以属地安置、专业对口、效益较好和优先安排为原则,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实现随军家属的充分就业,落实相应政策就业。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按照本细则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驻清部队应积极与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章 安置责任区分


第五条 市直用人单位负责清远军分区机关、武警清远支队机关和驻清75841部队42分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七条驻清96726部队、75734部队、95196部队副团职(含技术九级)以上军官的随军家属及各县(市、区)武装部部长、政委的随军家属,经本人申请,部队师(旅)级政治机关批准,列入市直安置。

第八条随军家属是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经本人申请,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纳入市直安置。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九条随军前为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由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入编安置到有空编的公务员单位。

第十条随军前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由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入编安置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由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安置到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二条随军前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市直及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在每年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拿出一定岗位用于定向招聘当年随军前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定向招聘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参加定向招聘未被录用的随军家属,在每年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劳务或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招考工作人员时,随军家属在符合招聘岗位的学历、专业等条件下,免笔试进入面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第十四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优先安置。

第十五条 随军前已就业或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均可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并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一)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安置方式的随军家属,由本人填写《清远市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申请表》,经当地驻军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部队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证明报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二)经审核批准并与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订《清远市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协议书》的随军家属,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费8万元(分两期领取,第一期领取5万元,领取第一期满5年后再领取第二期3万元),所需经费由相应的各级财政负担。该安置费在清远市范围内只享受1次,随军家属领取第一期安置费后,视为当地政府已予安置。

第十六条每年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结束后仍未得到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经审核,从翌年1月起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享受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随时间推移,适时调整,直至随军家属上岗就业、现役军人调离清远或退出现役为止。


第四章 安置优惠


第十七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随军前有工作单位的,可将人事档案调入清远市,由所属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第十九条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和考核评价,帮助其提升职业技能。对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条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培训费、技能鉴定费及专场招聘活动的经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专题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据实划拨相关服务实施单位。


第五章 安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1. 驻清各部队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单位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向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

  2. 每年6月底前,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经所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安置方案对随军家属进行就业安置。每年12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


第六章 职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成立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和清远军分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和清远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相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事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和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第二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负责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发布就业信息、举办“自主择业”洽谈会、协调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等工作。

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清远军分区负责牵头协调驻清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六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考核内容。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清远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0年11月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2010〕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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