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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 “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2-12-07 02:33:0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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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办(2009)61号

印发清远市 “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二五”时期,是清远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攻坚时期。在全球金融危机、国内外发展环境错综复杂、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的背景下,科学编制和实施好清远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事关我市未来长远发展,对于积极适应发展形势的新变化、妥善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挑战、全面落实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具有重大意义。为确保圆满完成编制任务,根据《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1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把清远打造成“绿色经济强市、岭南宜居名城、华南休闲之都”,全面实现争当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为总目标,创新发展模式,全面推进“四个化”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建设创新清远、绿色清远、和谐清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二)编制原则

编制“十二五”规划,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树立长远眼光,加强战略思维,科学分析世界经济格局调整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抓住战略重点,把握前进方向,探索有效途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

一要坚持科学发展。编制“十二五”规划要充分体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原则,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按照创新驱动的要求,实现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为我市争当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追赶珠三角打下坚实基础。

二要坚持先行先试。改革是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我市是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试点市,在编制“十二五”规划时,要坚持先行先试,大胆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科学发展的新途径、新举措和新机制,为新一轮发展提供强大动力。要围绕落实即将出台的《粤北地区改革发展纲要》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建立相关体制机制,形成市场配置资源、企业自主发展、政府宏观调控的良好格局。要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推进社会管理、财税投资、统筹城乡发展等领域改革,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突破,为全省的改革继续提供新鲜经验。

三要坚持协调发展。要把规划编制工作与破解区域协调发展的难题结合起来,全力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定位,实施配套区域政策,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加强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联系,尽快融入大广州,提升核心竞争力和辐射、服务、示范能力,推动粤北地区加快发展。积极贯彻实施“双转移”战略,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产业梯度转移,解决制约我市发展的短板问题。

四要坚持民生优先。编制“十二五”规划,要把改善民生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把发展的目的真正落实到富民、为民、安民上,实现和谐社会共建共享。要致力于形成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满足社会成员的就业需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五要坚持继承与发展。在“十二五”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坚持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连续性的关系,认真总结我市“十一五”时期取得的成绩,做好与市委、市政府《关于争当山区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等政策文件的衔接,体现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要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等一批重大规划相衔接。

二、编制任务、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市“十二五”规划纲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即总体规划)是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市“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由市政府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起草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参加,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2009年底前,市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十二五”规划研究课题的通知》(清府办〔200934号)要求,完成“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前期研究成果为基础,提出“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本思路报市政府审定。二是2010年初到6月底前,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开展规划纲要的研究起草工作,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提出纳入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指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大政策举措等,形成规划纲要的初稿。三是201012月底前,市发展和改革局起草完成规划纲要草案,广泛征求各地级以上市、各部门、专家,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的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2011年初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市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市专项规划分重点专项和一般专项两类。重点专项规划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环保生态、经济体制改革、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质量和安全等需要政府主导的重点领域,以及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布局的一些重要行业。市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编制,各县(市、区)政府参与,报市政府审定。编制工作分阶段进行:一是20102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牵头部门会同参与单位提出工作方案和规划草案的写作提纲。二是2010年初到6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完成初稿,并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就重点专项规划初稿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将重要的内容纳入到市“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三是20112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牵头部门就规划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专家等各方面意见后,形成送审稿,并与市“十二五”规划纲要衔接后,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定。

市一般专项规划(含部门规划)由市有关部门根据省相关部门的要求及工作需要提出,并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编制和印发,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三)各县(市、区)“十二五”规划纲要。

各县(市、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由各县(市、区)政府提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各县(市、区)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要符合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和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市有关重点专项规划相衔接。各县(市、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应尽可能与市的编制进度同步。各县(市、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各县(市、区)的专项规划可根据本方案的要求自行安排。

三、编制要求

(一)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为编制“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同时,要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经验,改进规划编制工作的方式方法。

(二)加强重大问题的研究。在当前国内外发展环境错综复杂、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的大背景下,要把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与促进长远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研究。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认真分析“十二五”期间面临的重大问题,围绕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重大工程等,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政策措施。要突出规划重点,切实加强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规划工作。

(三)加强规划目标的研究和测算。要根据“十一五”发展情况和国内外发展环境的分析,研究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十二五”发展的主要指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更好地发挥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作用。指标的设置和测算要做到四个兼顾:一是兼顾全面和重点,在全面反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建设的同时,突出对促进科学发展、加强薄弱环节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目标和指标;二是兼顾连续性和阶段性,既要对“十一五”规划的主要目标进行科学继承,又要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有机衔接;三是兼顾需要和可能,既要适度超前、鼓舞人心,争取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面的合理需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经过努力可以实现;四是兼顾预期性和约束性,既要适当设置一些引导市场的预期性指标,又要突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要求,尽可能研究设置一些相关的约束性指标。

(四)加强重大项目的研究和论证。重大项目是规划实施的重要载体,是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规划的重要支撑。在政府的规划中,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应由政府配置资源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生态、市政、教育、科技、文化、质量和安全等建设项目,也包括一些应由政府协调建设、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布局的重要产业大型项目。要研究提出一批“十二五”期间需要建设的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主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并做好重大项目特别是需由财政安排建设资金的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及论证工作。

(五)加强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采取座谈会、协调会、公布规划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强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在编制程序上,要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民主制度、衔接制度、论证制度、公布制度和评估制度等。

(六)加强规划间的衔接协调。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增强规划在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的合力。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需要衔接的内容包括主要指标、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布局、重大政策等。同时,要加强各重点专项规划与国家有关规划的衔接,争取所提出的重大项目列入国家相应规划。

四、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增强规划编制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编制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一般专项规划的编制经费在市各部门预算经费中统筹解决。各县(市、区)编制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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