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五公开 > 决策公开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清远市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1-08 18:59:5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字体:

QYFG2023021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清远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清府〔2023〕61 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动规范性文件动态化、信息化管理,现决定对《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清府〔2018〕70 号)予以废止, 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12 月 29 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