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实行“七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清远市实行“七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
清远市实行“七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为营造更加有利创业创新的环境,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工商局提出的“支持各地深化改革,对于一些地区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的,都将积极支持”的精神,我市决定在“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推进“七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增加社会保障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印章刻制许可证、海关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报关登记证”)的功能,并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推行实施。现就有关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推行“七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行“七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我市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有利于更进一步简化市场准入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市场松绑,为企业减负;有利于加快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有利于消除监管盲区,推进统一的市场准入体系和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各相关单位必须从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服从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局,加强协调配合,抓紧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此项改革在我市顺利实施。
二、推行“七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原则。按照程序简便、服务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照效率,方便企业准入。
(二)规范统一原则。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七证合一”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七证合一”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和登记材料。
(三)优质服务原则。推行“一门式、一网式”窗口服务工作机制,开通“绿色通道”服务,为企业申办领照提供更优质、更便利的服务。
(四)统筹推进原则。将“七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两建”信息平台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五)密切对接。紧跟国务院和省政府改革部署和要求,做到既符合清远实际,又随时与国务院和省政府进行无缝对接,确保改革符合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加强对“七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的总结和完善。
三、推行“七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七证合、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即整合人社部门核发的社会保障登记证、统计部门核发的统计登记证、公安部门核发的印章刻制许可证、海关部门核发的报关登记证,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直接凭加载了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社保、统计、刻章等业务,人社、统计、公安等部门相应的证书不再另行发放。
四、推行“七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
(一)关于“七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实施时间。自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七证合一”登记制度,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关于“七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适用范围。我市“七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适用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待国家、省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后,参照本通知规定另行组织实施。
(三)关于“一窗受理”服务方式。按照“一窗受理”模式,办理“一照一码”。“一窗”是指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或地方政府设立的综合服务窗口。各地可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四)关于“一套材料”和“一表登记”申请。统一按照广东省工商局下发的“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执行,实现一次申请、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套材料、统一发照、信息共享。对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报关登记证,不另外增设申请表格及提交材料。从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业务的企业,需到商务部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由海关部门负责备案。
(五)关于企业的注销登记。一是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对已按“七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必须提交国税和地税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涉及海关业务的企业需办结海关手续。 二是过渡期内未换发“七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按照原规定办理相关税务、统计、社保、海关和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三是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仍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六)关于“一照一码”企业信息共享。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七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后,对人社、统计、公安、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主要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后续监管平台实现信息推送。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换照后,及时将企业原证照收缴信息传输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便于各相关部门对原发证照的管理。人社、统计、公安、海关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与我市商事登记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实现相关数据的实时共享。
(七)关于换证的相关问题。一是收缴原发证照。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登记机关应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将收缴的证照归入企业登记档案。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印章刻制许可证、报关登记证不收缴归档。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申请人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申明。二是新证照的功能。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可使用加载了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代替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印章刻制许可证、报关登记证等办理相关业务。
(八)关于过渡期的问题。“七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在过渡期内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度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报关登记证除外)。
(九)关于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报关登记证的年检问题。取消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报关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报关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了年度报告,还需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五、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牵头部门的工作职责。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是“七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按计划有步骤落实改革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措施,加强对改革的督促指导。负责“七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信息共享”模式,受理、审查、决定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配合参与部门的工作职责。国税、地税、质监、人社、统计、公安、海关部门是“七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配合参与部门,负责登记工作中有关系统内部审批流程的制定,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本部门业务系统与商事主体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端口对接,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并加强与登记机关沟通,合力推进“七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三)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为“七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加强对商事主体后续监管平台的管理,为实行“一门式”综合受理和集中服务模式,执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服务方式改革提供便利。各地行政服务中心也要为改革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实行“七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一照一码”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本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和要求,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各项保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七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领导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
(二)加强工作协同。“七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涉及面广,需要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要建立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税务、质监、人社、统计、公安、海关、经信、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为申请人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提供便利,并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与企业有关的领域和环节畅通无阻使用。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相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加强新业务培训和窗口管理,确保新旧业务操作顺利平稳过渡;同时,要加强改革的宣传和对企业的办事指引,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指导下级单位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加强工作督查,确保各项改革部署落实到位。市有关单位将适时组织督查,并对各地落实改革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