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评估报告予以公布。
清远市法制局
2017年11月29日
关于《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评估报告
《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1月10日由清远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93号令)、《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127号令)以及政府依法行政考评要求,我局于2017年7月12日起,组织开展对《办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法》的实施效果,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及理由,是否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所冲突,是否需要提请市政府对《办法》修订并重新颁布实施。
组织评估工作过程和成果如下:
一、2017年7月12日,我局制定了《关于对<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方案和评估程序等内容;
二、2017年7月12日,我局成立了《办法》评估工作小组。2017年8月18日,我局变更了评估小组成员,现评估小组由我局分管领导(盘中军)、三名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张念、荆振兴、陈欣)、两名市政府法律顾问(吕国昌、季忠良)组成;
三、2017年7月12日,我局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发出《关于征求<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评估修订意见的函》,至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35个单位回复意见,均同意对《办法》评估修订,并提请市政府重新颁布实施;
四、2017年7月14日,我局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在市政府网站首页发布关于对《办法》评估修订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至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意见;
五、2017年10月12日,我局组织评估小组召开《办法》评估会议,工作小组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认真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实际,对《办法》进行评估,总结形成《关于<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总体评估结论为:《办法》实施效果达到预期设定目的,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冲突内容,现有效期即将届满,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在《办法》修订程序中落实),并提请市政府重新颁布实施。
根据上述评估结论,我局形成了本评估报告。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127号令)关于“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制定机关批准,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等规定,本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生效,生效后作为《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办法》由我局组织修订后,提请市政府审定并重新颁布实施。
清远市法制局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