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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评估报告

时间:2018-11-01 08:54:00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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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

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评估报告


2013年12月23日,我局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清建[2013]28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限五年。”即该办法于2018年12月23日有效期界满。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38号)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条“政府规章实施满3年的,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进行评估,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省政府令 第185号)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机制健全,制度执行力得到有效保障”、《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第184号)第10点“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按期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市政府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依照规定重新发布,并重新设定有效期;需要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18 711起,组织开展了对《办法》的评估工作。评估的目的是:通过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将《办法》重新发布、重新设定其有效期,或确定是否需要《办法》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组织评估工作过程和成果主要如下:

一、2018711日,成立了《办法》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我局分管领导、有关业务科长,及2名法律顾问组成;

二、2018711日,我局制定了《关于对〈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方案和评估程序等;

三、2018711日,我局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发出了《关于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征求评估意见的函》。至今,共收集到9个单位的回复,其中:

(一)清远市水务局、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远市司法局、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中介行业协会函复没有修改意见或无意见;

(二)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应修改,建议纳入《清远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4〕26号)有关条款。

四、2018711日,我局在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发出了关于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公开征求评估意见的公告,征求社会公众对《办法》的评估意见。

至今,社会公众没有回复评估意见。

五、2018年8月20日,组织评估小组召开了《办法》评估会议,评估小组对上述各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且结合我市工作实践,对《办法》进行了仔细评估,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得出评估结论如下:

(一)《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建设行业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办法》的总体、主要内容,具有合法性,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形。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因《清远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4〕26号)已过期,故不采纳。

(四)建议对《办法》修改后重新发布。

根据上述评估结论,我局形成了本评估报告。计划《办法》由我局报请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并经提请局班子审定后重新发布,修改程序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执行。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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