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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评估报告

时间:2021-07-09 17:13:0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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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我市于2019年4月15日出台了《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的评估内容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127号令)以及政府依法行政考评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对《通知》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及理由,是否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所冲突,哪些内容需要修改和补充,是否需要提请市政府对《通知》进行修订并重新颁布实施。

二、《通知》的评估组织工作

根据《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清府〔2018〕12号)文件精神,我局对《通知》的修订制定了《关于对<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进行评估的工作方案》、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成立《通知》评估小组,其评估小组由1名组长(郑敏辉)、2名副组长(朱学森、徐德明)、9名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周敏、张召兵、刘小韫、辛琦、王超郢、陈天乐、黄楚谦、宋文姝、李艳卿)、1名法律顾问(季忠良)组成。我局在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向社会公众征求《通知》评估修订的意见函,至征求意见期满收到社会公众提出意见1条,以及向相关单位发出了关于征求《通知》评估意见的函,至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19个单位答复,其中2个单位共提出2条意见及建议,其余17个单位均无对《通知》进行修订的意见。

三、《通知》的反馈情况及评估结论

评估工作小组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认真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通知》进行评估,总结形成《关于〈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文件精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基建投资额的4%进行征收。市住建局提供的近四年清远市分类工程项目单方造价指标与现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所依据的基建投资额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考虑到除工业项目的收费标准在2019年从每平方建筑面积64元调整到38元外,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从2017年底至今没有进行相应调整,因此评估小组认为征收金额也应根据基建投资额的实际情况考虑相应进行调整。

(二)清远市水利局对《通知》提出修改意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包括市政公共供排水管网建设。因此,建议对红线外的市政公共供排水管网建设部分不再收取相关费用。”评估小组认为该意见属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条文的内容,在修订《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该意见一并考虑。

(三)清远市司法局建议我局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来函所附的《通知》依法按程序进行评估。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1条意见:“因我市基础配套不完善,特别是部分县市地区(例如连州部分地区污水处理厂都没有),为加快我市招商引资步伐,建议调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评估小组认为,在修订《通知》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该意见一并考虑。

综合上述讨论结论情况作出评估结论,为规范我市市区范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建议参考我市周边兄弟城市的征收标准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通知》内容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下一步工作

根据上述总体评估工作,我局形成了本评估报告。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127号令)关于“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制定机关批准,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等规定,本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生效,生效后作为《通知》修订的主要依据。《通知》由我局组织修订后,提请市政府审定并重新颁布实施。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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