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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实施后评估报告

时间:2022-12-05 09:02:1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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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落实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清发改规〔2017〕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至今已实施将近5年。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对《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17 个部委和机构联合印发的《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 号)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电子认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我局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印发了《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分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工作协调制度、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等六个部分。

二、评估组织

       为了全面客观评价《工作方案》实施后的情况,在评估过程中,我局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科室人员为成员的评估工作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协调。评估工作小组认真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认真开展对《工作方案》的实施后评估工作。

三、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一)实施绩效评价及合理性、可操作性分析

       《工作方案》为清远市落实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提供重要操作指引,自实施以来,《工作方案》为清远市落实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提供重要操作指引。由于清远市目前尚没有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许可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故我市未认定产生过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红名单”和在电子认证服务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黑名单”,未发生过有关的联合激励或者联合惩戒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 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超出《清单》所列范围开展失信惩戒。目前,我市对各类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按《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 年版)》执行。

(二)合法性方面

       《工作方案》参照国家17 个部委和机构联合印发的《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在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后,制定我市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范性文件流程发布,制定和实施具有合法性。

(三)行文规范方面

       《工作方案》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制定,层次分明,框架合理,逻辑性较好,能够较好地指导有关单位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

       通过评估认为,《工作方案》发布当时是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制定的流程合法、行文规范。因按照国家有关工作要求,目前在信用联合惩戒方面需要执行全国一张清单,《工作方案》有效期为2022年12月27日前,届时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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