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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8年清远市禁渔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3-28 07:44:00 来源:市农业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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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农〔2018〕56号



清远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8年清远市
禁渔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18年清远市禁渔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省渔政总队清远支队反映。
 
 

                                   清远市农业局
                              2018年3月27日

    (联系人: 省渔政总队清远支队 许志刚,电话:3213066)

 
2018年清远市禁渔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厅字〔2016〕42号),养护珠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与全面推行河长制紧密结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的通知》(粤海渔函〔2017〕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清远市2018年禁渔工作方案如下:
    一、禁渔内容
    根据《清远市农业局关于实施清远市禁渔期制度的通知》(清农〔2018〕29 号)落实珠江禁渔期制度有关要求:
    禁渔区:我市管辖的所有与珠江流域的珠江水系(包括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相连相通的江、河、湖、溪、涌、渠、库和水闸上下游河网等自然天然水域均纳入禁渔区范围。
   禁渔期:2018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止类型: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渔管理目标: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各县(市、区)对所管辖的自然水域加强禁渔管理,确保实现“船回港,网封存,证集中”,做到“江中无生产渔船,水中无捕捞渔具,市场无捕捞江鱼”的三无管理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好实施好珠江禁渔期制度,切实加强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成立清远市禁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市河长办主任担任。清远市禁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市河长办、市打私办、市农业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清远海事局、北江航道事务中心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以及省渔政总队清远支队支队长。清远市禁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渔政总队清远支队,具体负责禁渔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等日常工作。清远市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林用结(省渔政总队清远支队支队长);办公室副主任:蔡忆江(省渔政总队清远支队政委),邓智杰(市农业局渔业科科长);办公室工作人员:方齐强、何雪梅、陈阶生、许志刚 、朱晓兰。
  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加强对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各地的禁渔工作领导小组,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当地的河长办,打私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检察,法院,公安,财政,环保,民政,水务,国土资源、工商,住建,海事,航道,城管等单位的领导,以及各沿江沿河沿湖(库)“河长制”覆盖的所有乡镇(街道办)的领导。
  三、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8年2月22日至28日)。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认识,争取支持,落实部署,充分做好禁渔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管理准备。
  1.按照“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和“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制发辖区内珠江全流域禁渔的通知文件。
    2.积极开展禁渔宣传发动工作。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多形式、多途径加强禁渔宣传教育工作,使禁渔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注禁渔、理解禁渔、支持禁渔的良好氛围。
    (1)要针对渔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人员深入渔村、渔户、渔船,采取走家串户,交心谈心的方式和派送《致渔民的公开信》,将宣传教育工作做深、做细、做透,积极争取渔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2)要以渔村、渔港、渔户、渔业码头、水产品市场等场所为重点,张贴珠江禁渔通告、宣传画,悬挂宣传横幅,派发宣传单张。
    (3)在渔村、渔港、渔业码头树立禁渔倒计时牌,强化禁渔的时间观念,使禁渔工作更加引起社会各界和渔民群众的关注。
    (4)利用政府网络公布禁渔期制度,开展专题宣传,利用移动通讯向渔民发送禁渔宣传信息。
    (5)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广泛报道禁渔期制度的内容、要求、目的和重要意义。
    (6)组织渔政船队巡航宣传,邀请新闻媒体记者随船宣传报道。
  (7)召开禁渔新闻通报会,组织有关媒体记者召开实施禁渔期制度的新闻通报会,通报禁渔期制度的主要内容,通报禁渔管理工作情况。
  3.认真做好禁渔前期准备工作。制定细化的禁渔工作方案,明确禁渔属地管理责任和职责分工。
  (1)按照《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8〕25号)要求,各地要制定禁渔期渔民生活补助方案,落实为期4个月的禁渔期在册渔民生活补助资金,切实解决禁渔期不能进行捕捞作业的在册渔民生活问题。
  (2)核定禁渔补助对象,在渔村、渔业码头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禁渔渔船档案。
  (3)划定禁渔渔船集中停泊区(必须在防洪应急避险点范围内),提前做好停泊区标示和清理停泊区碍航障碍物,确保渔船进驻、靠泊安全。
  (4)在渔船集中停泊区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洪”准备,制定安全值班制度,落实安全值班工作,切实做好渔船防火、防盗、防洪工作,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禁渔期间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5)渔业主管部门、渔政部门要制定辖区内禁渔期间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特别是要制定细化的“亮剑2018”春季禁渔同步执法行动方案,做好沿江沿河巡查执勤和陆上监管等各项工作,保证渔政船艇、执法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多渠道筹措禁渔执法巡查经费,保障禁渔准备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施阶段(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止)。
   本阶段主要工作任务是全面启动禁渔各项管理工作,强化执法检查和安全监管,做好禁渔渔船管理和渔民培训,保障禁渔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1.各县(市、区)举行禁渔启动仪式。为扩大禁渔的社会影响,增强广大群众的生态意识和保护渔业资源环境的意识,保证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举办“亮剑2018”春季禁渔同步执法行动启动仪式。
    2.要将禁渔工作与全面推行河长制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按“工作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3.强化执法监管。要加大执法力度,按照“船回港,网封存,证集中”和“江中无生产渔船,水中无捕捞渔具,市场无捕捞江渔”的三无管理目标,确保禁渔渔船全面按时回港禁渔。禁渔期间,各县(市、区)要制定执法监管工作方案,组织渔业、渔政、公安、海事、工商、城管、水务等部门联合执法巡查,加强执法监管,明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实行“江上查、港口堵,市场管”的全方位管理,采取联合检查与分散检查,水上检查与陆上检查,定点检查与巡回检查,港口检查与市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开展执法行动。渔政部门要制定巡航执法方案,在3月1日起全面开展执法检查,对在禁渔水域违规作业的渔船,一律严厉处罚,严厉打击禁渔期间违规捕捞行为,切实维护禁渔秩序。要密切关注管理动态,保持高度警惕,防止大面积渔船违规作业现象发生。
  对违规作业的禁渔渔船,渔政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柴油补贴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要从严打击“三无”船舶,由政府牵头,组织渔业、渔政、公安、海事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禁渔期违规捕捞的“三无”船舶,依法查处取缔,切实维护禁渔管理秩序。
  加强禁渔渔船安全管理,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值班工作。沿江乡镇政府和渔政、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渔船防火、防盗、防洪措施,共同做好禁渔安全管理。由政府牵头,统一组织联合检查行动,排除安全隐患,对重点渔船停泊区,要派出工作组进行检查,严格把关,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4.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禁渔渔民基本生活和禁渔执法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禁渔渔民基本生活,用好省级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资金和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助资金,确保渔民群众及时领取到生活补助资金,维护渔区稳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同时要落实禁渔执法经费,保障渔政船艇巡航执法。
  5.组织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活动。为增强禁渔效果,禁渔期间市政府将在清远渔政码头举办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按放流计划任务,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以更好地恢复鱼类种群,维持珠江生物多样性,使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获得更好的成效。
  6.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制。在禁渔期间,市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派禁渔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沿江各地实施禁渔情况检查、督导。深入禁渔重点水域进行巡回检查、监督和现场指导,解决禁渔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同时开展对困难渔民的慰问。
  (三)禁渔总结和巩固成果阶段(7月1日至7月3日)。
  1.各县(市、区)要举行开捕仪式,开捕后渔政部门要组织珠海流域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打击电、炸、毒鱼等严重违法行为,同时继续向群众大力宣传保护生态和渔业资源重要意义,向渔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教育渔民守法捕捞,切实巩固禁渔成果。
  2.组织专家开展资源监测和禁渔效果评估工作,为进一步完善禁渔期制度提供决策依据。
    3.禁渔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对禁渔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按时上报总结材料。7月5日前报送禁渔工作总结。联系人: 许志刚,电话:3213066、18922568791。
  四、其他事项
  实施禁渔期制度是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渔业管理的重点工作,各级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管理,切实落实好禁渔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措施。
  (一)要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各级政府要成立禁渔工作领导小组,保障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认真做好禁渔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要端正作风,严守纪律。在禁渔管理中,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特别是渔政部门和渔政人员,要树立大流域、大协调、大协作的理念,坚决服从上级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团结配合,坚决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三)要加强信息交流。各地要及时反馈信息,将禁渔工作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各种媒体反映出来,扩大禁渔工作影响。
  (四)要强化社会监督,完善举报制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渔政部门要设立禁渔专题咨询服务,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广大群众的电毒炸鱼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
   政府服务热线:12345
   公安报警:110
   广东省渔政总队:020-84412023
   省渔政总队清远支队:0763-3861695
   省渔政总队清城大队:0763-3324008
   省渔政总队清新大队:0763-5814970
   省渔政总队英德大队:0763-2233832
   省渔政总队连州大队:0763-6625370
   省渔政总队阳山大队:0763-7880619
   佛冈农业综合执法大队:0763-4270601
   连山农业综合执法大队:0763-873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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