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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1-06 18:03:36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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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强化示范创建,推动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农〔201522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1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属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已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登记并录入的。

二、申报材料

1.清远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件2);

2.县级认定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4.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参加农业等部门培训等佐证材料);

5.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

6.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房屋照片、设备、发票);

7.2021年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家庭农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8.农场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

9.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定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号畜禽养殖场备案编码,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证号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相关证号;

11.荣誉证书及其他可展示家庭农场实力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按以上顺序编写目录并装订成册。以上申报材料统一纸质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三、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材料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2.审核推荐。经乡镇审核提出推荐意见,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家庭农场和农场主信用情况,上报县级农业农村局。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局审核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通过农产品追溯平台核实生产主体检测情况,分别在《申报表》(附件2)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写《县(市、区)推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附件3),以纸质的形式连同请示文件(一式2份)一并报我局。

3.市级评审。由我局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推荐上报的家庭农场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

四、相关要求

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依照认定条件,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推荐等工作,并于1125日前把申报纸质材料报至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


    附件:1.《关于印发<清远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农〔2015223号)

          2.清远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3.县(市、区)推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1116


(联系人:赵荣泽,联系电话:338044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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