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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1-18 20:01:41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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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农农函〔2021262


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创建工作,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清农〔202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1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列入2021年监测的市级示范社名单见附件5

    二、申报数量

    各县(市、区)推荐申报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农民合作社均可申报。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农民合作社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县级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二)监测程序列入监测的市级示范社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监测材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示范社所报材料,按照《办法》中的监测指标进行审核,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在征求县级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将监测结果连同示范社提交的监测材料一并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申报与监测时间及材料

   申报及监测的农民合作社需填写《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监测)书》(附件2),并附上有关佐证材料。县(市、区)农业农村审核通过的申报与监测材料进行汇总,填写相应汇总表(附件3、附件4),以正式文件于20211215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纸质材料一式、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与监测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把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作为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精心组织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监测工作,及时通知相关农民合作社做好材料报送工作。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确保认定与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认真把握新《办法》的条件标准要求,指导农民合作社完善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申报与监测农民合作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有虚假、伪造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1.《关于印发<清远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清农〔2021216号)

          2.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监测)

          3.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

          4.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汇总表

          5.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名单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11118


(联系人:伍子蘅,联系电话:337033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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